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3年3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3月31日 1944年4月15日 公布于民国33年4月15日 |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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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央气象局隶属于行政院,掌理全国气象行政事宜。
第二条
- 中央气象局设第一科第二科及秘书室。
第三条
- 第一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气象之观测研究事项。
- 二、关于气象记录之整理事项。
- 三、关于仪器之监制保管事项。
- 四、关于各级测候所站之监督考核事项。
- 五、其他有关气象测候事项。
第四条
- 第二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天气图表之绘制事项。
- 二、关于逐日天气之报告事项。
- 三、关于沿海台风之警报事项。
- 四、关于气象电码符号之制订事项。
- 五、关于国际气象情报之供给交换事项。
- 六、其他有关天气预告事项。
第五条
- 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人事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六条
- 中央气象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七条
- 中央气象局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荐任,科员五人至十人,技士及技佐各四人至六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
第八条
- 中央气象局置会计主任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掌理会计、岁计、统计事务。
第九条
- 中央气象局关于学理研究事项,得随时商同国立中央研究院合作办理。
第十条
- 中央气象局办事细则,由中央气象局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