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3年3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3月31日
1944年4月15日
公布于民国33年4月15日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6年)

中华民国 33 年 3 月 31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3 年 4 月 15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1 月 29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8, 11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3.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8、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前[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4.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5.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396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7条
增订第8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23 日公布6.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349 号令修正公布第 7条条文;并增订第 8-1 条条文

第一条

  中央气象局隶属于行政院,掌理全国气象行政事宜。

第二条

  中央气象局设第一科第二科及秘书室。

第三条

  第一科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气象之观测研究事项。
  二、关于气象记录之整理事项。
  三、关于仪器之监制保管事项。
  四、关于各级测候所站之监督考核事项。
  五、其他有关气象测候事项。

第四条

  第二科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天气图表之绘制事项。
  二、关于逐日天气之报告事项。
  三、关于沿海台风之警报事项。
  四、关于气象电码符号之制订事项。
  五、关于国际气象情报之供给交换事项。
  六、其他有关天气预告事项。

第五条

  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人事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六条

  中央气象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七条

  中央气象局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荐任,科员五人至十人,技士及技佐各四人至六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

第八条

  中央气象局置会计主任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掌理会计、岁计、统计事务。

第九条

  中央气象局关于学理研究事项,得随时商同国立中央研究院合作办理。

第十条

  中央气象局办事细则,由中央气象局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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