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1年)

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1年8月22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行政指导
2002年8月22日
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2年)

教育部91年8月22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10042331号函备查发布(西元2002年8月22日)
教育部92年8月20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20044540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03年8月20日)
教育部9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70056233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08年12月18日)
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1000011159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11年3月10日)

一、为解决国内中文译音使用版本紊乱,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订定本使用原则。

二、地名译音以通用拼音(附表一)为准。但国际通用地名或沿用已久不宜更动之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行政区划层级、国际机场港口之统一译写依附表二至附表四之规定。

三、护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户籍誊本姓名译音,以通用拼音为准。但原有护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护照姓氏及英文户籍誊本姓名或海外侨民姓名之译音,得从其原有译音方式及习惯。

四、海外华语教学除使用注音符号者外,涉及采用罗马拼音者,以采用通用拼音为原则。

五、有关其他中文译音,以通用拼音为准。


附表一 通用拼音方案


附表二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统一译写 有关国际通用地名,或沿用已久不宜更动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译写,统一译写如次:

  臺灣	Taiwan		雲林	Yunlin
  福建	Fuchien		嘉義	Chia-I
  臺北	Taipei		臺南	Tainan
  宜蘭	Ilan		高雄	Kaohsiung
  桃園	Taoyuan		屏東	Pingtung
  新竹	Hsinchu		臺東	Taitung
  苗栗	Miaoli		花蓮	Hualien
  臺中	Taichung	澎湖	Penghu
  彰化	Changhua	金門	Kinmen
  南投	Nantou		連江	Lienchiang
  基隆	Keelung		

行政区划层级统一译写

  省        Province
  市        City

国际机场港口通用译名: 1、国际机场

  中正國際航空站   Chiang  Kai-Shek  International  Airport
                     (C.K.S.  Int'l  Airport)
  臺北國際航空站   Taipei  International  Airport
                     (Taipei  Int'l  Airport)
  高雄國際航空站   Kaohsiu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Kaohsiung  Int'l  Airport)

2、国际港口

  基隆港       Keelung  Port
  臺中港       Taichung  Port
  高雄港       Kaohsiung  Port
  花蓮港       Hualien  Port
  蘇澳港       Suao  Port


附表三 路、街、地名译写方式

一、地名及街道名称在译音时可以考虑传统与历史文化因素。

二、标示地名及路街名时,所有译音符号皆不必加注声调。

三、每个汉字音节的第一个字母以大写为原则,以符合汉字的主体性,但约定俗成的特定词,例如“Taipei”则继续延用。每个汉字音节之间以空格隔开,但可以省略,例如RenAi Rd.(仁爱路)。亦可采用第一个字母大写,其馀字母以小写连接的格式,例如Dongming Rd. (东明路)。

四、路、街名中具方向性或序数性意义者,统一采意译,意译用英文语言,例如JinShan S. Rd(金山南路),Wunhua 1st Rd.(文化一路)。

五、路、街名中,若有外国人名或特定词者,以沿用为原则。例如Roosevelt Rd.(罗斯福路)、Taichung Rd.(台中路)


附表四 外文邮件地址书写方式

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

       FAN,  Kai-Lang

第二行:门牌号码、弄、巷、段、路街名

       No.55, Lane 77, Sec.2, Jinshan S. Rd.

第三行:乡镇、县市、邮递区号

       Bali, Taipei County, 249

第四行:国名

       Taiwan(R.O.C.)


附表五 姓名译写方式

“姓”的每一个字母全部大写(亦可第一个字母大写,其馀字母小写),“名”的每个汉字音节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名字或复姓的汉字音节中间以短横连接。“姓”在前,“名”在后为原则,亦可依西方惯例,“名”在前,“姓”在后。例如:

  楊林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Lin  YANG」縮寫時為「L. YANG」
  范開朗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Kai-Lang  FAN」縮寫時為「K. L. FAN」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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