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说明书
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说明书 中华民国、大日本帝国 中华民国7年(1918年)5月19日 1918年5月19日于北京 |
一、中日两国海军。为图共同作战之圆满。以副军事协定第一条之宗旨起见。和衷协同。互相辅助。以期用兵计划。周妥无遗。
二、军事协定之第五条各项内。应行说明如左。
第一项所定职员。目下以公使馆海军武官及驻在各处海军武官充之。其他应于必要时。随时协定派遣之。
第三项所需材料如金属料件之类。军需品如燃料粮食之类。以及子弹火药。为军事上所必需者。两国均应量力辅助之。
第五项交换水路图志一事。俟一方之请求时行之。军事行动区域之内。遇有应行补测之海湾。经双方认为必要时。应由地方所属之本国海军当局。自行补测之。
大 正 七年五月十九日
中华民国七年五月十九日 在北京签印
- 中华民国海军军事协商委员
- 委员长海军中将沈寿堃委员海军少将吴振南海军少将陈恩焘海军中校吴光宗
- 日本帝国海军军事协约委员
- 委员长海军少将吉田增次郞委员海军大佐伊集院俊海军大佐桦山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