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說明書
中日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說明書 中華民國、大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7年(1918年)5月19日 1918年5月19日於北京 |
一、中日兩國海軍。爲圖共同作戰之圓滿。以副軍事協定第一條之宗旨起見。和衷協同。互相輔助。以期用兵計劃。周妥無遺。
二、軍事協定之第五條各項內。應行說明如左。
第一項所定職員。目下以公使館海軍武官及駐在各處海軍武官充之。其他應於必要時。隨時協定派遣之。
第三項所需材料如金屬料件之類。軍需品如燃料糧食之類。以及子彈火藥。爲軍事上所必需者。兩國均應量力輔助之。
第五項交換水路圖誌一事。俟一方之請求時行之。軍事行動區域之內。遇有應行補測之海灣。經雙方認爲必要時。應由地方所屬之本國海軍當局。自行補測之。
大 正 七年五月十九日
中華民國七年五月十九日 在北京簽印
- 中華民國海軍軍事協商委員
- 委員長海軍中將沈壽堃委員海軍少將吳振南海軍少將陳恩燾海軍中校吳光宗
- 日本帝國海軍軍事協約委員
- 委員長海軍少將吉田增次郞委員海軍大佐伊集院俊海軍大佐樺山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