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条例
中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条例 教育部、高等教育部 195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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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条例
1955年12月30日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学生会是学校中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在校长领导下,协同青年团和少年先锋队,积极贯彻毛主席“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号召,准备为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服务;鼓舞全体同学认真地学习,自觉地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并使他们团结成为一个团结友爱的、爱护学校荣誉的集体。
第二章 全校学生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
编辑第三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由学生会委员会召集。
学生会委员会在必要时得临时召集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听取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第五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须经校长同意,并在校长和青年团委员会参加下举行。
第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一年。
学生会委员会的选举应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举行。
第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宣传、文娱、体育、生活等部。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由全体委员互相推选。
第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一、帮助学校领导和教师推动同学贯彻关于提高同学学习质量的措施,推动同学遵守学生守则;
二、鼓励同学关心国内外时事,适当组织同学参加社会政治活动;
三、领导各班会委员会开展课馀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动员和组织同学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工作;
五、协同青年团和少年先锋队出刊壁报、黑板报等;
六、组织同学的学校值日工作。
学生会在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因布置过多的社会工作和课外活动而引起同学负担过重的现象。
第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制订工作计划时,应与本校青年团委员会密切联系。
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须经校长批准。
第三章 班会委员会
编辑第十条 班设班会委员会(以下简称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出班长一人,委员二至四人组成,任期半年。
第十一条 班委会在班主任领导下,协同班青年团和少年先锋队,团结全班同学,鼓舞他们努力学习和自觉地遵守纪律,组织班内值日,保持教室的整洁,动员和组织本班同学积极参加本班的和全校性的文娱、体育、政治活动和各种社会工作,并定期召开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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