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條例

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條例
教育部、高等教育部
1955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6年/第2號

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條例

1955年12月30日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公布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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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學生會是學校中全體學生的羣眾組織。

第二條 學生會在校長領導下,協同青年團和少年先鋒隊,積極貫徹毛主席「身體好、學習好、工作好」的號召,準備為建設和保衞社會主義祖國服務;鼓舞全體同學認真地學習,自覺地遵守紀律,積極參加學校的集體活動,並使他們團結成為一個團結友愛的、愛護學校榮譽的集體。

第二章 全校學生大會和學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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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校學生大會(或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兩次,由學生會委員會召集。
學生會委員會在必要時得臨時召集全校學生大會(或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條 全校學生大會(或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選舉學生會委員會,聽取通過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第五條 全校學生大會(或學生代表大會)須經校長同意,並在校長和青年團委員會參加下舉行。

第六條 學生會委員會由全校學生大會(或學生代表大會)選舉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一年。
學生會委員會的選舉應在每年秋季開學後舉行。

第七條 學生會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宣傳、文娛、體育、生活等部。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長由全體委員互相推選。

第八條 學生會委員會在校長領導下進行下列工作:

一、幫助學校領導和教師推動同學貫徹關於提高同學學習質量的措施,推動同學遵守學生守則;

二、鼓勵同學關心國內外時事,適當組織同學參加社會政治活動;

三、領導各班會委員會開展課餘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四、動員和組織同學參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和社會工作;

五、協同青年團和少年先鋒隊出刊壁報、黑板報等;

六、組織同學的學校值日工作。

學生會在工作中應注意防止因布置過多的社會工作和課外活動而引起同學負擔過重的現象。

第九條 學生會委員會制訂工作計劃時,應與本校青年團委員會密切聯繫。
學生會委員會的工作計劃須經校長批准。

第三章 班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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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班設班會委員會(以下簡稱班委會),由全班同學選出班長一人,委員二至四人組成,任期半年。

第十一條 班委會在班主任領導下,協同班青年團和少年先鋒隊,團結全班同學,鼓舞他們努力學習和自覺地遵守紀律,組織班內值日,保持教室的整潔,動員和組織本班同學積極參加本班的和全校性的文娛、體育、政治活動和各種社會工作,並定期召開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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