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

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55 年 1 月 28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55 年 2 月 1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5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1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57 年 3 月 12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57 年 3 月 2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8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6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其有效期间至在华美军地位协定废止之日为止;该项协定停止适用时,本条例亦停止其适用。”※“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在中华民国美军地位协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协定及其经协议修正之规定除双方同意提早终止外,应在中华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签订之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有效期间继续生效。”※“中美共同防御条约”于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效力。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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