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1990年)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1997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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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