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 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1948年8月21日于哈尔滨
(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
发布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1953年)

第一章 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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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全国职工,保护职工利益,争取中国工人阶级的解放,联合全国一切被压迫人民,争取中国人民的解放,联合全世界工人为保卫世界和平与民主而奋斗。

第二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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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基础,中国境内之职工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者,不分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地方工会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凡同一产业职业之职工,已有全国性之组织者,或在一特别市、一省与一边区之各种职工,已联合组织成为地方性之组织者,均由该组织直接加入本会为会员,如无总组织之各单独工人团体,要求直接参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经本会之特许。

第四条 凡在各种企业及机关学校中工作,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取得职工成份之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入会者,均得加入本会所属之各种工会为会员。

第五条 本会团体会员及本会所属各种工会之个人会员,其入会与退会均依自愿原则,既入会后,必须遵守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甲、对于本会之一切主张及设施有根据本会宗旨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之权。

乙、有在会内选举与被选举之权。

丙、有享受本会所举办之各种文化教育及福利事业之优先权。

第七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甲、有遵守本会宗旨章程,及执行本会一切决议之义务。

乙、有向本会经常报告团体会务及个人工作之义务。

丙、有向本会按期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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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会之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本会所属各工会服从本会一切决议和指导。

第九条 全国职工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与召集方法如下:

甲、全国职工代表大会之职权,为决定和修改章程,决定职工运动之方针,审查本会执行委员会之报告,选举执行委员会。

乙、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代表本会所属工会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之要求时,执行委员会得决定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丙、出席全国职工代表大会之代表额数及选举方法,由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丁、全国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本会所属各工会会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由全国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及候补执行委员若干人,组织本会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之,但须有半数以上执行委员之出席方为有效。如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执行委员请求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一条 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领导会务。

第十二条 由正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选举之常务委员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驻会办理一切会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经常务委员会选任在正副主席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行政。

第十四条 本会得分设下列各部处会:

甲、组织部:管理本会所属各工会之组织事项,并帮助各地无工会组织之职工群众组织工会。

乙、文教部:管理宣传文化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工会之文教方针。

丙、生产部:指导解放区职工会,参加工厂企业管理,实行劳动竞赛与劳动英雄运动,研究工资问题,生产计划,技术经验,及其他有关生产之工作。

丁、劳动保护部;管理并指导劳动保险事宜,审查劳动契约及各工会之福利工作,并协助政府进行工厂内卫生及安全设备之检查。

戊、青工部:管理并指导各级工会之有关青工、童工工作。

己、女工部:管理并指导各级工会之有关女工工作。

庚、国际联络部:管理本会对外宣传及与国际职工组织和各国职工组织之联络工作。

辛、秘书处:管理总务、文书、会计等工作。

壬、私营企业委员会;管理私营企业中之职工运动工作。

癸、国民党统治区工作委员会:研究和指导有关国民党统治区职工运动之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秘书处设处长一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均得设副职,由常务委员兼任或由常务委员会另行选任之。各部、处、会得设干事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委任之。

第十六条 本会为工作便利起见,得于相当地点设立办事处,各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办事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

第四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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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会所属各工会应按其所收会费百分之三十,缴纳本会为经常费,每三个月缴纳一次,如有特别困难时,得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减免。

第十九条 本会所属各工会之会员,须按月缴纳所得工资百分之一为会费。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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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不适合时,由全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修改之。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于本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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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发表时间:194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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