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

中華全國總工會總章 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
1948年8月21日於哈爾濱
(在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上)
發布機關: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1953年)

第一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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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爲團結全國職工,保護職工利益,爭取中國工人階級的解放,聯合全國一切被壓迫人民,爭取中國人民的解放,聯合全世界工人爲保衞世界和平與民主而奮鬭。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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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以團體會員爲基礎,中國境內之職工團體凡贊成本會章程者,不分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地方工會均得加入本會爲會員,凡同一產業職業之職工,已有全國性之組織者,或在一特別市、一省與一邊區之各種職工,已聯合組織成爲地方性之組織者,均由該組織直接加入本會爲會員,如無總組織之各單獨工人團體,要求直接參加入本會爲會員者,須經本會之特許。

第四條 凡在各種企業及機關學校中工作,以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依法取得職工成份之體力勞動者與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性別、宗敎、信仰,贊成本會章程自願入會者,均得加入本會所屬之各種工會爲會員。

第五條 本會團體會員及本會所屬各種工會之個人會員,其入會與退會均依自願原則,旣入會後,必須遵守本會章程。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甲、對於本會之一切主張及設施有根據本會宗旨進行討論、建議和批評之權。

乙、有在會內選擧與被選擧之權。

丙、有享受本會所擧辦之各種文化敎育及福利事業之優先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甲、有遵守本會宗旨章程,及執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乙、有向本會經常報告團體會務及個人工作之義務。

丙、有向本會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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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之組織原則爲民主集中制,即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本會所屬各工會服從本會一切決議和指導。

第九條 全國職工代表大會爲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與召集方法如下:

甲、全國職工代表大會之職權,爲決定和修改章程,決定職工運動之方針,審查本會執行委員會之報告,選擧執行委員會。

乙、全國職工代表大會每二年擧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遇有特殊情況或有代表本會所屬工會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之要求時,執行委員會得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丙、出席全國職工代表大會之代表額數及選擧方法,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丁、全國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代表本會所屬各工會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爲有效。

第十條 由全國職工代表大會選擧執行委員及候補執行委員若干人,組織本會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爲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半年擧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但須有半數以上執行委員之出席方爲有效。如有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執行委員請求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一條 由執行委員會選擧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領導會務。

第十二條 由正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選擧之常務委員若干人,組織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駐會辦理一切會務。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經常務委員會選任在正副主席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行政。

第十四條 本會得分設下列各部處會:

甲、組織部:管理本會所屬各工會之組織事項,並幫助各地無工會組織之職工群衆組織工會。

乙、文敎部:管理宣傳文化敎育工作,並指導各工會之文敎方針。

丙、生產部:指導解放區職工會,參加工廠企業管理,實行勞動競賽與勞動英雄運動,研究工資問題,生產計劃,技術經驗,及其他有關生產之工作。

丁、勞動保護部;管理並指導勞動保險事宜,審查勞動契約及各工會之福利工作,並協助政府進行工廠內衞生及安全設備之檢查。

戊、青工部:管理並指導各級工會之有關青工、童工工作。

己、女工部:管理並指導各級工會之有關女工工作。

庚、國際聯絡部:管理本會對外宣傳及與國際職工組織和各國職工組織之聯絡工作。

辛、秘書處:管理總務、文書、會計等工作。

壬、私營企業委員會;管理私營企業中之職工運動工作。

癸、國民黨統治區工作委員會:研究和指導有關國民黨統治區職工運動之工作。

第十五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秘書處設處長一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均得設副職,由常務委員兼任或由常務委員會另行選任之。各部、處、會得設幹事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委任之。

第十六條 本會爲工作便利起見,得於相當地點設立辦事處,各辦事處設主任一人,辦事員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認爲必要時,得設立各種特別委員會。

第四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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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會所屬各工會應按其所收會費百分之三十,繳納本會爲經常費,每三個月繳納一次,如有特別困難時,得經常務委員會批准減免。

第十九條 本會所屬各工會之會員,須按月繳納所得工資百分之一爲會費。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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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全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公佈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不適合時,由全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本會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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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華全國總工會;發表時間:194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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