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2年(1943年)10月10日于重庆市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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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十月十日——

要旨 编辑

一、辛亥革命迅速成功,在世界史上开一未有创例,此系完全证明国民革命之目的为民意共同的归趋。

二、我人今日努力奋斗之目标:

(一)对内:促进全国地方自治,巩固国家统一,确立法治规模,完成民主政治;
(二)对外:敦睦同盟友邦,争取反侵略战争光荣胜利,共策战后世界永久和平,更以自力更生与国际合作,开发我广大富源,实现经济建设,增进人类幸福,期成世界大同之治。

三、全国同胞应深切体认 国父所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与“亿兆人民系于国家”的两句遗训。

四、国父民权主义之精义,在使人民有权,亦即使全国人民共任国家之事。

五、民主政治的精神,全在于守法,国民必须认识自由与法治之真谛,养成尊重自由与遵守法纪的习惯,而后民主政治始有确实之基础。

六、国人应以国家利益为个人利益,以民族休戚为个人休戚。明是非之分,严公私之辨,以崇法守法为光荣,而以违法毁法为耻辱。

七、个人今已为全国国民公仆,自必遵循一切法纪,尊重全国民意,以树立我中华民国民主政治之楷模。

本文 编辑

  今天是民国三十二年的国庆纪念日,年年此日,我们追念过去的光荣,瞻望国家的前途,莫不兴奋鼓舞,深自策励。中正适于今日忝膺国民政府的重任,当此抗战进入最后决胜的关头,建国达到真正开始的阶段,军事经济急须充实,内政外交诸待推进。回想革命先烈牺牲的悲壮,中华民国缔造的艰难,同时怀念我全体军民奋斗的坚贞,沦陷区内同胞待救的迫切,更觉得负荷艰钜,责任重大。中正德薄能鲜,自省职责,实不胜其临深履薄之感。

  我们中华民国的成立,肇始于辛亥革命之成功,辛亥革命成功的迅速,在世界历史上开一未有的创例,这完全证明了国民革命的目的是民意共同的归趋,而我们革命建国,实现三民主义的大业,是应乎人心合乎时代,虽经千回百折,而必底于成。我们 国父在三十二年之前,即已为我中华民国确定了立国的方针。 国父在民国元年元旦以此方针昭告于世界,并昭示我国民,其于外交,为“尽文明国应尽之义务,享文明国应享之权利。”为“持和平主义与友邦益增亲睦,使中国见重于国际社会,且使世界渐趋于大同。”其于内政,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为“合汉满蒙回藏为一人”;为“确立共和,普利民生,以达革命之宗旨,完成国民之志愿。”我们今日所努力奋斗者,亦即秉此一贯的精神与方针,对内要促进全国的地方自治,巩固国家的统一,确立法治规模,完成民主政治;对外则敦睦同盟友邦,争取反侵略战争光荣的胜利,共策战后世界永久的和平。更以自力更生与国际合作,开发我广大丰厚的富源,实现经济建设,增进人类的幸福,期成世界大同之治。我们自从本年一月与订立平等新约以来,民族独立平等的理想可说已经实现了,今后祇要我们在国际上尽我们应尽之义务,就可以享我们应享的权利。我们实现了民族主义以后,就要实现民权主义与民生主义,所以我们更要继续努力积极推进,完成三民主义的政治与经济的建设,使国家得以独立自由,人民皆能共享康乐。我们为达到这个目标,尤应恢张民志,集中民力,这就要我全国同胞深切体认 国父所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与“亿兆人民系于国家”的两句遗训,知道人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密切,知道实现民权主义实为建国的基本工作。此次中国国民党中央全体会议已经决议了战后一年内召开国民大会,并颁布宪法,中正今天更要为全国同胞说明我们以后对于实现民权主义与建立民主政治应有的努力。

  我们应当知道,中国民主政治基础的深厚,是由于我们中国民权思想渊源的悠久。远在三千年以前,我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就有民权思想充分的表现。虞书说:“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孔子说:“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说:“民为贵”。这些古训,都是民权思想的渊源,而为我们中国传统精神的结晶。我们 国父的民权主义,就是由此悠久深远的文化所产生的。所以辛亥革命一经发动,四千馀年的君主政体和二百馀年的满清专制,即被摧毁;其后袁世凯帝制张勋复辟,亦均归失败。这三十年来,经过无数次的内忧外患,都不能阻碍我们国民完成革命的要求。我们由此可以知道,凡是民族传统精神之所在与人民坚强意志之所趋,就是国家基本力量之所寄。 国父的革命方略,在于唤起民众,共同奋斗。其民权主义的精义,在使人民有权,亦就是要全体人民来担当国家之事。我们辛亥革命,以少数志士的努力,尚且有这样的成就,如果我们民权主义完全实现,四万万五千万同胞共同来担当国家民族的重任,那我们国家的进步更是不可限量。民权主义的民主政治所以为政治的极则,其理由就在于此。

  但是我们还要知道,实行民权主义有他必要的前提。民主政治的精神全在于守法,如果法纪不守,则民主制度即根本破坏,民国亦随之危殆。所以必须我们国民认识自由与法治的真谛,养成尊重自由与遵守法纪的习惯,而后民主政治才有确实的基础。世界上任何民主国家,民权的行使与自由的享受,都不能超越法治的范围;无论民权如何发达,自由如何广泛,而法定的轨辙,必须上下一致,共同信守。凡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都应该积极履行,不稍规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亦应一律平等,共同享受。必须如此,民主政治才可以真正实现,民权主义乃能完全告成。我们 国父主张实行澈底的民权,同时重视法治的尊严,在辛亥以后,屡次号召全国国民为护法而奋斗,其目的全在唤起民众重法守纪的精神,以巩固民国永久的基础。今后我们中华民国如欲立国于世界,必须全国上下养成守法的习惯,尽文明国民应尽的义务,以国家的利害为个人的利害,以民族的休戚为个人的休戚;明是非之分,严公私之辨,以崇法守法为光荣,而以违法毁法为耻辱。不仅不假托自由的名词,以企图私人的便利,而且不规避应尽的责任,以放弃国民的天职。政府官吏固须各循本分,以尽忠于职守,全体人民亦应共负责任,以贡献其能力。如此,我们的国民乃能为真正自由的国民,我们的国家乃能获得真正平等的地位。

  中正今日已为我全国国民的公仆,自必以往日赤忱报国的精神,黾勉勿懈,以效忠于我全国国民,并当督率我文武官吏,奉公守法,竭尽职责。如中正或有逾越规范之举,凡我国民均应本其责任,予以督察与匡正。中正必遵循一切法纪,尊重全国民意,以树立我中华民国民主政治之楷模。希望我全国同胞深念今后国步的艰难和责任的重大,一德一心,共同策励,自重自勉,各尽职责,以继承辛亥革命以来光荣的伟绩,巩固我中华民国独立自由的基础。现在抗战局势,胜利在望,国家前途,日趋光明,此时此日,正如我 国父所言:“在艰虞为国之际,悬一绝大希望于前途,人人应奋励激昂,勉进不已。”中正愿与我全体同胞,秉此诚挚纯一的革命精神,矢勇矢勤,向前迈进,以完成吾人抗战建国共同的使命。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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