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一年总统二二八事件谈话

90年二二八事件谈话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总统二二八事件谈话
中华民国91年(2002年)2月28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总统 陈水扁
发布于总统府新闻:总统参加“二二八爱的台湾新家庭”活动
92年二二八事件谈话

  今天,阿扁和各位一样,怀抱著“悲悯、爱、与宽容”,来参加这场二二八纪念活动。

  五十五年前的二二八事件,曾经对台湾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冲击,尤其在族群之间,造成了深远的不信任与裂痕。二二八的悲剧,不仅造成无数家庭的悲惨遭遇,更在其后的多年,由于当时执政党的刻意掩盖、压制,使受难者的痛苦更深。这五十五年之间,前面的三、四十年,二二八都是一个绝对的禁忌,不能说、不能谈,更没有所谓的公平正义可言。若非有赖于本土民主运动人士,勇敢地探索事实真相,追寻公道,则受难者的冤屈可能永远埋沉,历史的伤口将无法医治,台湾社会也将失去学习反省的机会。

  直到李前总统登辉先生主政时代,二二八事件才开始获得政府的正视。李前总统登辉先生,更首次公开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向二二八受难家属致最大的敬意和歉意,并给予人道的救济补偿;各地方政府也在这几年间,在适当的地点立碑,纪念这个重大的历史事件。

  然而,除了纪念、道歉、补偿之外,政府在积极性的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所谓积极性的工作,指的是将二二八的悲剧,转化为台湾社会凝聚与进步的正面因素。新政府成立以来,将“人权立国”,视为政府的核心精神,非常重视“二二八”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推动“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设立,并将建立“国家人权纪念馆”,来扩大彰显二二八对台湾社会的重要意义,把二二八事件当作世界人权发展史的一个重要事件来理解。更重要的是,如果过去的灾难,能够对未来的人,产生警醒与教育的作用,那么牺牲才有价值。我们要透过“国家人权纪念馆”,将二二八的教训,留传给后世子孙,让他们时时警觉,永远不要再发生政府侵害人权、残害人民生命的悲剧。此外,由国史馆、档案管理局、行政院二二八纪念基金会,共同合作编辑的“二二八事件档案汇编”四册,也已经在近日完成。这是二二八历史还原非常重要的一项成果。

  今天,个人非常地感动,有这么多的朋友,这么多的社团与家庭,一起来到总统府前,参加这一场盛大的二二八纪念活动。各位的参与,就代表著二二八的历史不会被遗忘,更代表著“悲悯、爱、与宽容”的精神,将会被持续发扬。这次的活动,名称定为“二二八爱的台湾新家庭”,主办单位就是希望能够在新的世纪里,除了记忆历史外,也能展延出新的二二八意涵,这也正是个人在前面所说的,积极性的工作,能够将过去的历史转化升华成未来的启示。

  阿扁相信,在台湾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个人,都希望这个社会是团结的、温馨的、有向心力的;也都愿意以“爱”,来弥合历史的伤痕;以“爱”,来凝聚社会向前进步的动力。阿扁也深信,因为了解历史,记得历史,我们往前迈进的步伐,就会更踏实、更有力量;因为有“爱”,我们会更加团结,也会对未来更具信心。我们大家都是“台湾之子”,我们都在同一条船上,我们要在新的世纪里,共同许下二二八的新誓言—“悲悯、爱、与宽容”,同心协力、共赴未来。祝福各位平安、快乐。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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