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七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96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中华民国97年(2008年)2月6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总统 陈水扁
发布于总统府新闻:总统除夕贺岁谈话
98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无论你现在在哪里

无论已经休息在团圆

或是还搁在打拼做代志,

阿扁拢愿意在这里,诚恳地跟你讲一声:感谢你!

感谢你过去跟未来的每一天为台湾这块土地的奉献跟付出。


阿扁常常感念说,是何等的缘分跟福气,

我才可以和这么善良、热情、打拼的一阵人

在这个所在同齐站起,

同齐走过上艰难的时机,也同齐用咱的气力跟志气

找返来咱的尊严,改变咱的命运。


所以,我也常常在想说,天,真正是公平,

无任何天然资源的台湾,因为有这么可贵的一阵人,

所以咱不但创造出经济奇迹,

也创造出最值得骄傲的财富,也就是百分之百的自由跟民主。


不过,天,嘛是无常的。

人生也是同款,就像一条歌在唱的,亲像海上的波浪,有时起有时落。

春风得意的人,值得咱祝福。

不过一时坎坷的人,咱也不免失志。

就像多岁人讲过,若不是行过黑水沟,哪有新天地?

在这个团圆的暗瞑,阿扁愿意用这句话跟大家共同勉励。

天佑台湾!

并祝大家新年如意 阖家平安!恭喜!恭喜!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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