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 | 93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2月8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总统 陈水扁 发布于总统府新闻:总统除夕贺岁谈话 |
95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
每到过年的时候,我都会把以前的照片拿出来
回忆曾经遇到的朋友,能够相遇就是缘分
阿扁永远不会忘记,我们一起分享的时刻
台湾就像一个大家庭
即使大家的工作各不相同
但我们生活在一起
彼此依赖
这也是一种缘分
一种无法割舍的情感
新的一年开始又有无限可能
阿扁在此祝福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期待二00五年
金鸡报喜,国泰民安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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