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交通部请督理清还官军欠费维护电政函

密电
中华民国交通部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10月1日
1925年10月1日

北京执政府秘书厅及各部院,盛京东北边防督边,张家口探送西北边防督办、邦办、省长、护军使、镇守使均鉴:

昌密。艳电计达。查此次有数局电生受少数不良分子煽惑、以致罢工。经本部分别劝导宣谕,所有沪、汉、徐州、青岛、哈尔滨等局均已次第复工。郑州一局据该监督报告,亦只有少数电生抗乱,日内自可解决。关于该员生薪级章程已着手重行厘订,并通电交通较为便利之局,拟选代表来京,预议在章程未经修正公布以前,并经将各省生活较高,报务较繁之一等电局及转报局,凡办理报务及洋帐各生,先行酌加津贴,其余各局俟章程修正一律另定在案。惟是全国电生数达八千馀人,此后有加所有原薪级既经重行厘订,预计每年支出约须増加百万至二百万有奇。电政自开办以来,向恃收入以资挹注,国库别无补助资金。近年度电政收支之状况,艳电业已详述。现在电局按月薪费万分竭蹶,材料尤非现款购办不可。电务员生加薪以后,更不知从何取给。开源既难,猝办节流又所难能计惟有整顿固有收入,方能救济。查每年度电报收入,官军电报实居其半。各省欠费至二千余万元之多,一时自难清偿。然若能将旧欠按月酌还数成,新者勿再蒂欠,在各省不过増毫末担负,而电政一切开支受益匪浅。否则收入益细,支出骤增,即予加薪,无从支付。索薪风潮势必叠见,仍非彻底办法。

拟请贵督理,省长及诸公俯念电报关系军事、政治罢工则影响秩序安宁,务望将上述官军欠费,按月如拟照拨,并拟定清还前欠办法,协助本部,即维持全国通信。

临电不胜盼祷,并希见覆。

交通部。东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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