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内务部训令各省民政长保护各国教士、切实防护孙文海外党徒与白朗等勾结煽惑

内务部训令
中华民国3年(1914年)3月19日
1914年3月19日
令各省民政长

三月十三目奉大总统令:

豫省南阳一带,山麓丛杂,素称盗薮,改革以来,游勇散兵,啸聚尤众,迭经军队剿捕,而地当豫、鄂、秦三省毗连,此击彼窜,迄未尽除。近据豫、鄂各都督等报称:查有海外逋匪分遣党徒凌饿、刘天猛、刘承烈、熊灌香等勾煽动,授白朗等以司令、都督各名目。并由孙文作书与该匪所派代表窦宪民等介绍,私购军械,分投接济,以致匪焰骤张,残毒愈甚。在皖、豫、鄂边界袭掠城邑……该乱党等侈言共和,口谭幸福,而暗结悍匪,伤残人道,处心破坏,竟至于此。送经军队迫剿溃散,而随处纠合,聚散无常,避实袭虚,蹂躏生灵。前在六安戕伤教士,极堪痛惜。昨据署湖北都督段芝贵称:匪窜河口,防营卑弱,突入焚掠,戕害那威国费医士,并伤及沙教士,凶悍情形,殊堪发指。该教士等导人从善,遭此惨毒,悯悼尤深。其在河口防范不力之文武各员,著段芝贵查明从严参办,以儆疏玩。所有受伤之教士善为救治,其被害人民一律妥为抚恤。至匪踪飘忽,旋扑旋逃,应由河南、湖北、陕西各都督责成剿匪,各军队协力搜捕,务期尽绝根株,以安地方。并饬该管军官暨地方官,凡属各国教士一律妥为保护,毋任稍有惊扰。此令。等因。奉此。

查各国人士遵照约章,在本国境内传教、行医者,各该地方官皆有保护之责。现在乱党敌兵勾绍煽惑,若非切实防护,难保不滋生事端。玆奉大总统命令,故责成各该长官严饬各地方官遵照办理毋稍疏忽。

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