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六十年青年节告全国青年书

中华民国六十年青年节告全国青年书
作者:蒋中正
1971年3月29日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国青年子弟们:

今天是中华民国建国六十年的青年节,亦就是我们再造第二个辛亥国民革命大业重任的光辉令节。

六十年前,黄花冈“鼎鼎济济诸先烈”,“以圣贤之心,行英雄之事”,慷慨举义,殉身一击,曾不过六个月时间,武昌之师以起,国民革命“主权在民”的中华民国,遂由诸先烈导发而成。

大家知道,这黄花冈诸先烈,都是二十岁至三十岁的青年,由于他们接受 国父号召,“顿悟人民责任,不可稍缓”,于是“决心投入革命”行列。

我们所最感动的,就是先烈们立志革命,为国家争自由,为民族求生存,无一不忘身殉国,“屹立如神”——林尹民烈士,就说“大丈夫生当此世,当收复河山,何能伏案作博士耶?”……又说“余岂不知家族可恋,顾中国将亡,何有于家族”?所以他主张,要“于必不可牺牲必不忍牺牲者而牺牲之”。“革命第一次不成,由第二次而进至十次百次,最终必有放大光明之日,吾身亦何恨不亲见哉”?

先烈们虽肢体残缺,尚犹兄弟为革命而争死——喻培伦烈士,就不但为造炸药乃研习药科,为试爆而断其一臂,广州之役,其弟培棣至,培伦挥之去,曰:“我当死以尽忠,弟当生以尽孝”。又有劝培伦不必参加广州之役的,曰:“公一臂废,何苦自殉”?培伦发愤曰:“诸公具四体,不如吾偏枯人也”。“头可断,学术不可绝”!就是他从容就义时的壮语。

先烈们也不惜牺牲夫妇新婚之爱,以死“助天下人爱其所爱”——林觉民烈士就常常说:“今日同胞,非不知革命为救国之唯一手段,不可一日缓,特未能断绝家庭情爱耳”。所以绝笔时,劝其爱妻“于啼泣之馀,亦以天下人为念,当亦乐牺牲吾身与汝身之福利,以为天下人谋永福”。

先烈们甚至父子死诀于病榻之前,且自誓父死我定不生——冯超骧烈士,于同志招赴广州时,其父原已病重,同志以父子至情,不欲相强,但冯烈士认为“国事公也,家事私也,吾宁受负父之大罪”。因入与父别,父曰“儿去为国努力,勿以吾为念”!中途,烈士闻父凶耗,一痛几绝,自誓“父死我定不生,此去即幸而成功,事成之后,吾必自刎,以谢我父”。

先烈们有的且一门赴义,认为“为身家计,亦不能不死中求生”——方声洞烈士,就是与其一兄一姊,一妻两嫂,倾其身家性命,举族赴义的。烈士每言“劳则习苦,俭则不匮,国事日非,来日大难,非克自勗励,将何以任天下大事”?其上慈父绝笔书云:“事败则中国不免于亡,四万万人皆死,不特儿一人;如事成,则四万万人皆生,儿虽死亦乐也”。

先烈们对其同志、同学,尤必日日以死互勉——陈更新烈士,与同志间指心歃血,必曰“我辈所志,君若不为,我当杀君,我若不为,君当杀我”。

正因为黄花冈先烈,有著这样的“光复故土”“重整河山”“一致进行”“万死不避”之志节,所以 国父决其“此次失败之因,必定生出他日成功之果”。今天这讨毛反共救国救民的圣战,就在期待大家这一代青年来共同完成,结出国民革命第三期任务——讨毛反共最后的成功之果。

青年子弟们!由于我们于四十五年前,即已公开揭发共产罪恶,首伸大义于天下,也由于我们“助天下人爱其所爱”亦“以天下人为念”,“以为天下人谋永福”,乃以鲜血为代价,换取来的择善固执、革命抗暴的试炼,不惟为人类提供了反共的清明辨别的智慧,也造成了一个自由世界全面反共的强烈的事实和形势。虽然今天环顾国际间,尚不免为姑息畏葸的邪恶思想所渗透迷幻,但是我们中华民国自由基地的青年子弟,却独能发愤向学,服务创造,以讨毛反共复国建国为己任,来拯救大陆上在水深火热、黑暗地狱、奴隶不如的七亿同胞;大陆的青年子弟,也正在坚持抗暴行动,誓死反对独夫毛贼的暴力统治;海外的青年子弟,亦在毅然体现其中华民族的智能、文化、正义于世界。所以我们国民革命“七分政治”、“七分心理”的战力,是以这海内外七亿人充满民族的热爱和五千年文化历史所孕育的“屹立如神”的勇气来衡量的!亦就是以天理、人性、和人类自由、民族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来衡量的!

青年子弟们!今天大家纪念六十年前黄花冈“革命先烈轰轰烈烈之节概”,创造其国民革命第三期成功之时势,进一步奋发战斗的方向,就是要:

第一、让学问结合革命,革命需要一切学问与智慧,一切学问,无不用之于讨毛反共的国民革命,大家要“锐身以国事自任”,学革命的学问,学先烈的革命志节,同时更要以学问来求自强自勉、救国救民,以救世人。

第二、使生活与战斗一致,认定“不有吾辈苦,何以有天下乐”,尤其是要认定“忧患则生,逸乐则凶”,“暴政必灭,反共必成”。

第三、恢复民族的道德智能,传递反共的经验智慧,指引所有迷幻中的青年,归向我们公理正义自由平等三民主义新的时代。

第四、把自己的壮怀眼界,放宽到一千馀万方公里民族生存领域的大陆光复、重整河山之上。

第五、撑起刚毅的脊梁,担当这五千年历史文化、七亿同胞生命长流的绝续之重任,而此乃为大家“不可一日缓”之责任。

青年子弟们!黄花冈烈士“决心以生命为牺牲,使国民皆知救国之义务”,今天我们讨毛反共救国救民的战争,就更是一次根据民族正气、民权正义、民生自由的总决战。若不是由于“国民皆知救国之义务”,国民革命获得最后的胜利,那就是国家民族历史文化,皆要为这妖魔毛贼——共匪从根斩绝毁灭;而且炎黄子孙,皆将过著其奴隶牛马不如的生活,永陷于匪共黑暗地狱,如今日大陆同胞求生无路求死不得之中。所以我们全国青年子弟们,今天更应该各在其不同的学术上与职业上,集中民族精神战力——更强的活力,更大的勇气,以同一意志,同一行动,同一责任,来完成其讨毛救国的共同使命。今天大家不只是要以追思攀慕,为黄花冈先烈,默祷遥祭,而正就是要以里外合围反攻大陆的壮举;亦就是要以革命战斗的行动,讨毛反共的事实,再造辛亥革命的光辉胜利,重建三民主义新中国的大勋大业,方不愧为中华儿女、炎黄子孙,来上慰我们 国父与革命诸先烈在天之灵。

现在大家来一齐高呼:

三民主义万岁!

中华民国万岁!

黄花冈革命先烈精神长存万岁!

再造辛亥革命反攻复国光荣胜利万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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