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 (民国17年)
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 立法于民国17年12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28年12月17日 1928年12月17日 公布于民国17年12月17日 |
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 (民国4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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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华民国之国徽,定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 一、青地圆形。
- 二、白日。
- 三、白光芒十二道。
- 四、白日与十二道光芒间留青地一圈。
第二条
- 前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 一、青地圆形之圆心为白日体之圆心。
- 二、白日体半径与青地圆形半径为一与三之比。
- 三、白日体圆心至白光芒顶角,其长度与白日体半径为二与一之比。
- 四、白日与十二道白光芒间之青圈,其宽度等于白日体直径十五分之一。
- 五、每道白光芒之顶角为三十度,合十二角为三百六十度。
- 六、上下左右白光芒顶角应向北南东西,其馀均匀排。
第三条
- 中华民国之国旗用红地,其横度与纵度为三与二之比。
第四条
- 旗杆上方之右为青色长方形,其横度与纵度等于红地横度与纵度二分之一。
第五条
- 青色长方形中置国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光芒。
- 长方形纵横平分线之交点为白日体之圆心。
- 白日体半径与青色长方形之横长为一与八之比。
- 青圈与十二道白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准用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规定。
第六条
- 旗杆上置红色圆项。
第七条
- 国旗之定式,商旗适用之。
第八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