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民國17年)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立法於民國17年12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28年12月17日 1928年12月17日 公布於民國17年12月17日 |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民國4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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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 一、青地圓形。
- 二、白日。
- 三、白光芒十二道。
- 四、白日與十二道光芒間留青地一圈。
第二條
-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 一、青地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地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光芒頂角,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 五、每道白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合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 六、上下左右白光芒頂角應向北南東西,其餘均勻排。
第三條
- 中華民國之國旗用紅地,其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第四條
- 旗桿上方之右為青色長方形,其橫度與縱度等於紅地橫度與縱度二分之一。
第五條
- 青色長方形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光芒。
- 長方形縱橫平分線之交點為白日體之圓心。
- 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 青圈與十二道白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第六條
- 旗桿上置紅色圓項。
第七條
- 國旗之定式,商旗適用之。
第八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