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对外条约辑编
中华民国对外条约辑编 辑者:中华民国外交部 中华民国 |
本系列原名“中外条约辑编”,第十五编起更名为“中华民国对外条约辑编”至今。 |
目录
编辑编号 | 初版时间 |
---|---|
第一编 | 民国47年4月 |
第二编 | 民国52年?月 |
第三编 | 民国54年11月 |
第四编 | 民国62年12月 |
第五编 | 民国66年6月 |
第六编 | 民国71年9月 |
第七编 | 民国75年6月 |
索引(现行有效篇) | 民国82年5月 |
第八编 | 民国82年6月 |
第九编 | 民国83年6月 |
第十编 | 民国85年2月 |
第十一编 | 民国86年6月 |
第十二编 | 民国88年8月 |
第十三编 | 民国91年4月 |
第十四编 | 民国94年12月 |
第十五编 | 民国94年12月 |
第十六编 | 民国99年3月 |
第十七编 | 民国99年3月 |
第十八编 | 民国100年11月 |
第十九编 | 民国101年12月 |
第二十编 | 民国103年12月 |
第二十一编 | 民国106年6月 |
第二十二编 | 民国108年12月 |
第二十三编 | 民国110年10月 |
第二十四编 | 民国111年11月 |
第二十五编 | 民国113年10月 |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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