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民国96年)
← |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民国85年) |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3月2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3月2日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3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6年3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34581号令 |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民国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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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统府之设置)
- 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
第二条 (各局室之设置)
- 总统府设下列各局、室:
- 一、第一局。
- 二、第二局。
- 三、第三局。
- 四、机要室。
- 五、侍卫室。
- 六、公共事务室。
第三条 (第一局掌理事项)
-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之拟议事项。
- 二、关于文武官员之任免事项。
- 三、关于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权之提名作业事项。
- 四、关于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签办事项。
- 五、关于外交函电之翻译、签办事项。
- 六、关于政情之摘报事项。
-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第二局掌理事项)
-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授予荣典事项。
- 二、关于玺、印典守事项。
- 三、关于印信、勋章制发事项。
- 四、关于公文收发、分配、缮校及会议纪录、档案管理事项。
- 五、关于机要电讯之规划、管理事项。
- 六、关于资讯业务之规划、推动、管理、维护事项。
- 七、关于公报之编印、发行事项。
-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五条 (第三局掌理事项)
- 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典礼事项。
- 二、关于交际事项。
- 三、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 四、关于交通管理事项。
- 五、关于出纳事项。
-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六条 (机要室掌理事项)
- 机要室掌理总统、副总统机要事项。
第七条 (侍卫室掌理事项)
- 侍卫室掌理有关侍卫、警卫事项。
第八条 (公共事务室掌理事项)
- 公共事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政策宣导及阐释事项。
- 二、关于新闻联系及发布事项。
- 三、关于舆情搜集及反映事项。
- 四、关于民众陈情之处理事项。
-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九条 (正副秘书长之设置及其职权)
- 总统府置秘书长一人,特任,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 总统府置副秘书长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事务。
第十条 (文职军职人员编制)
- 总统府文职人员置局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秘书六人至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四职等;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三人,副主任二人,参事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参议十四人至十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专门委员十六人至二十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编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三十六人至四十四人,管理师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七十九人至八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五十一人至五十五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管理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三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六人至二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本法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十六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 总统府军职人员置侍卫长一人,中将;副侍卫长一人,警卫主任三人,少将;组长四人,主任医官一人,副组长四人,侍从武官四人,参谋官七人至十人,均上校;侍卫官三十四人,其中上校十六人,中校十八人;参谋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中校十五人,少校十人;侍卫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其中少校十人至十五人,上尉十二人;医官二人,其中中校一人,少校一人;药剂官二人,其中中校一人,少校一人;护理参谋官一人,少校;护理官二人,上尉。
- 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一项职务由现职军职人员担任者,得留任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一条 (人事处处长及其职权)
- 总统府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会计处会计长及其职权)
- 总统府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政风处处长及其职权)
- 总统府设政风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职务适用职系)
-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五条 (资政、国策顾问之遴聘)
- 总统府置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对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 前项资政,有给职者不得逾十五人,无给职者不得逾十五人;国策顾问有给职者不得逾三十人,无给职者不得逾六十人。
第十六条 (战略顾问之设置)
- 总统府置战略顾问十五人,上将,由总统任命之,对于战略及有关国防事项,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十七条 (中研院、国史馆及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之设置)
第十八条 (处务规程)
- 总统府处务规程,由总统府定之。
第十九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