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大理院正卿改院长裁撤少卿馀暂如旧俟法院编制法修改后一律更正
临时大总统令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王宠惠署名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18日 1912年5月1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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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总长王龙惠呈称前大理院正卿刘若曾等辞职。已蒙批准。审判不可中断。则法官不可虚悬。惟大理院正卿、少卿等官名不适于民国制度。现在法院编制法修正颁布尚需时日。新法未施行以前。应先更定其名称。而宜暂仍其组织。以便继续执行等语。大理院正卿可改为大理院长。少卿一缺著裁撤。馀暂如旧。俟法院编制法修改后。一律更正。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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