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大理院正卿改院長裁撤少卿餘暫如舊俟法院編製法修改後一律更正
臨時大總統令 唐紹儀、王寵惠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18日 1912年5月18日 公布於民國元年5月22日《政府公報》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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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總長王龍惠呈稱:
- 「前大理院正卿劉若曾等辭職,已蒙批准。審判不可中斷,則法官不可虛懸。惟大理院正卿、少卿等官名不適於民國制度,現在法院編製法修正頒布尚需時日,新法未施行以前,應先更定其名稱,而宜暫仍其組織,以便繼續執行」等語。
- 大理院正卿可改為大理院長,少卿一缺著裁撤,餘暫如舊。俟法院編製法修改後,一律更正。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五月十八日
大總統蓋印 唐紹儀、王寵惠署名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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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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