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训令直隶都督及各省都督民政长统一察吏政权

临时大总统训令第三号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26日
1912年11月2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百十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1月27日)
直隶都督各省都督民政长

  官制官规。应由本大总统制定。参议院议决约法。专条具在。无论各省行政长官及地方议会。均不得稍逾范围。昨据国务院呈据直隶都督冯国璋呈称。现经酌拟考试府厅州县县官暂行办法。咨送顺直临时省议会开会公决。爰将前经议决任免简章。酌量加入。并略为修改。定为办法十七条。准咨录请核覆等语。查考试官吏办法。系属官规性质。既非该都督所应提议。亦非该省议会所应议决。此等显违约法之案。若不立予撤销。设或各省相率效尤。则国家统治大权。势将旁落。现既外患内忧之交迫。正以振纲饬纪为要图。长此政令纷歧。试问何以为国。况任免职员。为本大总统约法上特权之一。该议会竟将任免简章。率行加入。是中央议会所不能自行提案者。而地方议会转得因以为伸张权限之谋。弁髦约法。莫此为甚。应饬将该议案作废。以一政权。惟细核所呈考试府厅州县各办法。尚出于整顿吏治之苦心。本大总统前已制定文官考试任用各法案。提交参议院。不日即将议决。一俟公布施行。该都督该议会所欲藉以为澄叙官方之具者。届时不患无所遵循。在各项官规未公布施行以前。所有府厅州县以上各官吏。应责成各省行政长官。依照现行法令。认真考核。随时分别呈由本大总统任免。俾策进行。其现行法令之关于官制官规事件。如须改定办法。均应呈明本大总统核办。应咨参议院议决者。本大总统自当按照约法。分别交院。各该都督民政长。不得率向省议会提议。以符约法而杜纠纷。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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