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直隸都督及各省都督民政長統一察吏政權
臨時大總統訓令第三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6日 1912年11月2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百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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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直隸都督各省都督民政長
官制官規。應由本大總統制定。參議院議決約法。專條具在。無論各省行政長官及地方議會。均不得稍逾範圍。昨據國務院呈據直隸都督馮國璋呈稱。現經酌擬考試府廳州縣縣官暫行辦法。咨送順直臨時省議會開會公決。爰將前經議決任免簡章。酌量加入。並略爲修改。定爲辦法十七條。准咨錄請核覆等語。査考試官吏辦法。係屬官規性質。旣非該都督所應提議。亦非該省議會所應議決。此等顯違約法之案。若不立予撤銷。設或各省相率效尤。則國家統治大權。勢將旁落。現旣外患內憂之交迫。正以振綱飭紀爲要圖。長此政令紛歧。試問何以爲國。況任免職員。爲本大總統約法上特權之一。該議會竟將任免簡章。率行加入。是中央議會所不能自行提案者。而地方議會轉得因以爲伸張權限之謀。弁髦約法。莫此爲甚。應飭將該議案作廢。以一政權。惟細核所呈考試府廳州縣各辦法。尙出於整頓吏治之苦心。本大總統前已制定文官考試任用各法案。提交參議院。不日卽將議決。一俟公布施行。該都督該議會所欲藉以爲澄敍官方之具者。屆時不患無所遵循。在各項官規未公布施行以前。所有府廳州縣以上各官吏。應責成各省行政長官。依照現行法令。認眞考核。隨時分別呈由本大總統任免。俾策進行。其現行法令之關於官制官規事件。如須改定辦法。均應呈明本大總統核辦。應咨參議院議決者。本大總統自當按照約法。分別交院。各該都督民政長。不得率向省議會提議。以符約法而杜糾紛。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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