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尼日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华民国与尼日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1992年6月19日

中华民国政府与尼日共和国政府基于平等、互尊主权之国际法原则,本诸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诚信合作之共同意愿,兹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起恢复两国间大使级外交关系。

为此,双方政府同意尽早互换使节。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即公历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订于台北。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次长
章孝严

尼日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暨合作部长
狄亚洛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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