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华民国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1998年11月20日 |
中华民国政府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依照国际法原则,尤其是关于国家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及互利之原则,为加强两国间之友好合作关系,爰经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建立全面外交关系。
中华民国政府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并经协议于方便及适当之时机,在马友洛及台北互设大使馆。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即公历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订于台北。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代表 |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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