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财政部为出示晓谕事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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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去电五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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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命令:南京为民国首都,亟应整顿金融,以图都市之发达。业经筹拨钜款,开办中国银行,发行划一货币。惟目前军需孔亟,应先发行南京军用钞票,以维持市面而协助饷糈。着财政部速筹办理等。因奉此,当由本部督饬,制就此项军用钞票。自本日为始,颁发行用。合即出示晓谕,仰军民人等遵照后开条款,一律通用。毋违特示。
计开
一、本钞票名南京军用钞票。
一、本钞票由本部担保发行。
一、本钞票分一元、五元两种。
一、本钞票发行总额以一百万元为限。
一、本钞票钤有本部印信,文曰:“中华民国财政部之印”。
一、本钞票自发行之日为始,经三个月后,准持票到南京中国银行兑换通用银圆。
一、本钞票凡纳捐上税一律照收。
一、本钞票凡银行、钱庄、商店均须一律行使,如有阻难折扣情弊,一经查出,严罚不贷。
一、本钞票严防伪造。业由本部派出稽查员多名,慎密查访。如有查出制造或使用伪票者,无论何人,准即解送各该管官应,从重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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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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