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暂停适用) 立法于民国35年7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7月13日 1946年8月5日 公布于民国35年8月5日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 (民国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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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掌理有关联合国各种会议一切事宜。
第二条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承中华民国出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代表及其他各种会议代表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置秘书四人至六人,随员四人至六人,均荐任,主事六人,委任,其中三人得为荐任,承处长之命,办理事务,秘书、随员、主事之任免考核调遣,均依驻外使领馆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四条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置专门委员四人至六人,由外交部聘任,分任各种专门问题之研究及报告事项。
第五条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得置顾问二人至四人,由外交部聘任,担任驻安全理事会代表及其他会议代表指定事宜。
第六条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得酌用雇员四人至六人。
第七条
- 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办事处办事细则,由外交部定之,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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