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組織條例(暫停適用) 立法於民國35年7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7月13日 1946年8月5日 公布於民國35年8月5日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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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掌理有關聯合國各種會議一切事宜。
第二條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中華民國出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代表及其他各種會議代表之命,綜理全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置祕書四人至六人,隨員四人至六人,均薦任,主事六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承處長之命,辦理事務,祕書、隨員、主事之任免考核調遣,均依駐外使領館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置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由外交部聘任,分任各種專門問題之研究及報告事項。
第五條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得置顧問二人至四人,由外交部聘任,擔任駐安全理事會代表及其他會議代表指定事宜。
第六條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得酌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第七條
-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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