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思堂续集/卷二
杂著
编辑《朱书讲录刊补》考疑
编辑《答张钦夫书》“只好隔壁听”,溪训曰“言不亲切,与隔靴搔痒同”,郑愚伏曰“言其言浅露,宜于深奥处听之,若言不亲切,当云如隔壁,不当云只好隔壁听”,《刊补》两存之。
尝闻之先君子曰:“溪训固合商量,愚伏说尤未安。”盖侯师圣议论,少精微缜密之意,泛听若可好,而细闻之,则多病故云尔。
《答张钦夫书》“所乘之气,有偏正、纯驳之异”,溪注云乘恐禀字。
谨按言天命之流行,则是主乎理而言之,故至此以所乘之气承接为说,恐乘字为是。况下有“禀而生者”之云,则尤不当先发得禀字而复叠言之也。妄意此注,恐偶失照管。
《与吕伯恭书》“大承气证,却下四君子汤,如何能相当得?”注曰:“医书‘大承气证,宜急下,四君子汤,补真气虚弱短少’,喩新参所为,失之宽缓。”
按大承气证,喩时事;四君子汤,喩新参,则注中宜急下之下,恐当以取喩时事之意添入,而今引医书两段,而摠结之曰“喩新参所为,失之宽缓”,恐未分晓。盖医书所谓“急下”乃下其气之谓,非下药之下。大承气证宜急下,而四君子汤补真气虚弱,非对证之剂也。
《答程允夫书》“可者欲之”,注曰:“盖‘谓之可欲’,则是因善端之发,而要人识得扩充。若曰‘可者欲之’,则便是扩充之事。”
按是“因善端之发,而要人识得扩充云云”者,恐未分晓。窃详本书文义,盖曰“可欲”者是天理自然发见之端,此乃善所以得名之意也。学者于此善端,识得而扩充之,则有诸己而充实之以上地位,可以渐至耳。今曰“谓之可欲,则是因善端之发,而要人识得扩充”,则“可欲”二字,包得因其发而扩充之意,正本书所谓“非善所以得名之意”者也。此书本朱子旧说所谓“以理而言”者也。
后《答南轩书》自谓“过高而非本义”,遂以六等人品地位为定论,《集注》即其定论也。姑就此旧说而论之,所谓“可欲”,犹《书》所谓“可愿”,盖人之本心莫不欲善,故曰“可欲之谓善”,此是就理上悬空说,不涉工夫。若如允夫说,以为“可者欲之”,则已涉工夫一边,故曰“已是扩充之事,非善所以得名之意也”如何?
《答胡广仲书》“以前后而对者,截去其一段”注曰:“太极圈与第二圈,前后相对,今以第二圈为兼阴之阳,是截去其一段也。”
按所谓“以左右而对”者指《太极图》第二圈阴静阳动而言;所谓“以前后而对”者指人心动静善恶而言。心之未发是静,已发是动,未发即所谓前也,已发即所谓后也。今以阴阳言前后,则恐未安。
若以太极圈居第一,阴阳圈居第二而云尔,则当曰“上下而对”,不当言“前后而对”也。若曰“太极、阴阳,以道器为对”,则广仲立说之病,乃在于以第一圈为阴静而截去太极一段,今曰“以第二圈为兼阴之阳,是截去其一段也”,亦未见其所当矣。
此注诸条有未备者,今以浅见言之,“扶起左右之一边”者,以第一圈为阴静,第二圈为阳动是也。“截去前后之一段”者,有不与动对之静,有不与恶对之善是也。“强加其所主者,以无对之贵名”者,谓先有无阳之阴,谓人生而静,所以形容天性之妙不可以动静言,谓性善之善乃赞叹之辞,不可与恶为对者是也。“别立一位以配之”者,谓后有兼阴之阳,谓无对动静之外,有动静,谓无对善字之外,有与恶对之善者是也。
“左右偏枯”者,扶起一边之谓也。“首尾断绝”者,截去一段之谓也。“位置重叠,条理交倂”者,既有无阳之阴,而又有对阳之阴;既有无对之静,而又有对动之静;既有无对之善,而又有对恶之善之谓也。“畸零”者,偏枯断绝之谓也。“赘剩”者,重叠交倂之谓也。“侧峻尖斜”者,或起其一边、或存其一段,欹侧孤单,不能完全之谓也。
仁义之说,亦以此推之,则岂广仲以为四德之外别有包四者之仁,而四德之仁义,特因父子君臣,而得名也欤。
《答吕子约书》“气配道义”一段,连排三句,无向背彼此。
按退溪本注,连排三句,所解有二说,下说恐是。所谓“无向背彼此”者,言以直养而无害,配义与道,是集义所生,此三句只是一义而无向背彼此之势也。本注所谓“道义血气合为一物”云者,恐合商量。
《答周纯仁书》“内外之患”注:“内无宁静闲退之意,外有飞扬躁扰之气是也。”
按内外之患,似是从治心养气,处世接物上说,盖详此书意,则纯仁于治心养气之功,似有未足者。且曾在谪中,则其有外患可知。若以宁静闲退之意、飞扬躁扰之气,分内外则恐未安。
《答曾无疑书》“存此、识此”注:“此即心也。”
按《集注》曰:“人得形气之正,而能有以全其性,人物之所以分,实在于此。”又尹氏说曰:“君子所存,存天理也。”合此数说而观之,方于此字之义为完备,今直以一心字当此字,恐未尽。
《答李敬子书》“不须做伎俩”注:“不是循序积渐底工夫,故云然。”
按循序积渐之意,于此句未见其所当,盖以视听言动,靠定着力。又以义理融液云者,若有把作一技之意,故曰“不须如此做伎俩”,未知是否。
《答蔡季通书》“人人有分,不应今日独如此难启发”注:“贤愚有定分,自古已然也。”
按此注可疑,恐本书之意以为间亦自思之。此理在人各有所得之分,若教之有术,则何独于今日难启发,而特以自家无为人手段云尔?盖亦不责人而自反之意。
《与林煕之书》“当处见得”注:“仁之当处也。”
当处,恐是敬之当处。盖于持敬处,自然见得仁体云尔。
《答吕伯恭书》“一体胖合”注:“昏礼夫妇同牢,一体各得其半。”
按《仪礼、丧服传》曰:“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胖合也,昆弟四体也。”今此所谓“一体胖合”,似是用此文,恐不当引昏礼。
礼论箚疑《安陵世典》中诸说
编辑结绞不纽,《丧大记》曰“小敛,左衽结绞不纽”,疏曰:“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束毕,结不为纽。”盖古礼如此,而《家礼》未结绞、未掩面之说,本诸《书仪》也。顾斋曰:“至小敛,而犹望其复魄,故陈而不绞,至大敛,始绞。所谓‘尽哀之道也’,今之小敛结束,大违礼意。”明道先生尝论此曰:“未三日而敛者,有杀之之道云云。”
窃谓古礼何尝不尽于爱之之道,而且于小敛结而不纽者,盖以复而不生,则亦不生矣,浴而袭而至于敛,则不复可望矣,孝子之痛,于是乎甚矣。然敛形里肤,亦贵夫诚慎勿悔,望已绝于复生,而或当暄热之时,结束未完,万一有不诚不慎之悔,则其失当如何哉?古人制礼,必有以也。尽爱之道,记者固言之于复,推而至于大敛,则说得亦太过。所云“大违礼意”,亦恐全然没却古礼。有丧者从《家礼》,小敛未结绞固至矣。或当暄热则结而不纽,亦未见其违于古礼矣,恨无由仰质。
朋友服,有问服缌之制,顾斋答曰:“所谓‘缌服’只是吊服加麻云云。”
按十五升,抽其半为缌。古者五服,各有升数麁细之差,缌虽极细熟布,而亦必当其升数,今直以吊服当之,恐合商量。
父丧葬后居母丧,葛庵答黄用五问,前后说不同。
黄用五问:“斩衰葬后,遭齐衰丧者,竹杖外,衰服及腰首绖,尽用齐衰之制如何?”答曰:“《仪礼丧服图式》,引经文,有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疏曰‘期带与三年葛带,麁细正同,以父葛为重,故带其故葛带,三年练,首绖既除,故绖期之绖。服其功衰者,谓父之功衰也’,以此观之,三年之丧既练,而有期丧者,犹带父之葛带、犹服父之功衰,则斩衰葬后,遭齐衰丧者,竹杖外,尽用齐衰之制,恐未安。”
黄又问,先生又答曰:“全用齐衰之制,恐不无未安之意,故有所云云矣。今承推说得尽好,证据精博,指拟明白,始知学不可不博,而自叹从前读书全不仔细也。”
黄丈再问之说,未及考见。然以浅见论之,所谓“期丧既葬”,与新遭齐衰丧者不同,恐不当以《图式》所引《礼记》之文律之也。盖古礼既葬,腰绖变麻受葛,至小祥仍之。期丧既葬,则腰绖与三年练后腰绖同一葛带,既同矣则当以重者为主,故带父之葛带。斩衰练后,衰裳用七升布;期丧葬后,衰裳用八升布,当以麁者为主,故服父之功衰,《礼记》之说然也。若新遭齐衰丧者,绖带是麻带,衰裳是五升布,视斩衰葬后之带与衰,为麁矣。〈斩衰之丧卒哭,受六升布衰。〉似当以麁者为主,而带齐衰之带,服齐衰之衰。此黄丈所以有“竹杖外,尽用齐衰之制”之说,而致疑于先生初答也欤。姑识之,以俟后日。
但后世无卒哭受服之礼,斩衰葬后,同一麻带,则当以重者为主,而带父之麻带,三升之与五升麁细悬截,则当以麁者为主,而服父之衰裳。此又古今之不同也,未知当日问答之意,并及于此否乎?恨无由仰质于锦阳丈席之下而往复于黄丈也,并俟后考。
出继子本生父练后,遭生母丧,前殡出入,密庵答先君问曰:“前丧服制已尽,则似不当以后丧衰服入前殡几筵云云。”顷尝有人问:“出后子,方在所后丧中,本生父大祥及禫行事时,当服何服?”
妄答:“以申丧本无丧服,特以哀未尽故,不忍纯吉以至三年耳。今所后重丧在身,为本生亲祥禫,岂有脱重服?服申丧服之理,是与居丧者入伯叔父母几筵为一般耳。但衰服不必着,只从俗,以孝巾、深衣,入哭似得之。或谓‘行事轻服,卒事反重服,礼有明文,何不可之有?’是又未能深究者也。假如轻服未尽,则固宜有变除之节。今申丧初非可变除者,与所谓‘服其服而祭之,卒事反重服’者义自不同。”
当时所答如此,其人卒从愚言,并有本生父母丧者,与此可以旁照,而今先师之论如此,深为瞿然,后当博考以订鄙见。
斩衰练后,绞带用布,葛庵答黄用五问曰:“礼经既有明文,先儒皆以为可行,则虽《家礼》所不著,好礼之家遵而行之,亦有何疑?”密庵答先君问,亦曰:“礼有明文,行之何妨?”
谨按用布之说是贾疏,本非经文。今曰“礼经云”者,恐未安。且《记》但有“葛要绖、葛带”之文,自周公以下群圣人所不言,而贾公彦创言之。勉斋虽因之于《丧服图》中,未必其经朱子勘定,今率然行之,未知其果如何也?妄窃以为非圣人复起,有难轻易行之也。曾于《仪礼经传注疏考疑》及与李景文往复中,已详论之,此不毕其说。
小祥后止上食哭,葛、密说,皆谓当止上食哭,其说甚严,而先君尝从《备要》,故不肖已遵行之。今读两先生所论,殊极瞿然。但葛庵说有曰:“古礼,‘既葬,有不复馈食于下室’之文,朝夕上食,是后来俗礼,则上食哭,不必重于晨昏哭。”
谨按葬后上食,固非古礼。然后贤以其无僭逼之嫌,许终三年行之。哀杀哭杀之义只在于朝夕奠哭,恐不必幷论于上食哭也。庙门既开,神主既出于座,食物既设于卓,哀情自激发声号哭,是人心之所不能已。初非以其重于朝夕哭而不止哭也,当熟讲之。
父在母丧,练后服色,权晦养堂问:“父在母丧,练后当用何样冠巾?今俗或用黪冠、骢巾,或用白笠、布巾,何者为得?”葛庵答曰:“黪冠、骢巾出于溪门问答,白笠、布巾出于《五礼仪》。上道礼家多从时王制,禫后申心制则多用缁笠、缁带云云。”
谨按父在母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具三年之体。十三月祥后,方用白笠布巾似是。若十一月练后,便用白笠布巾则是大祥之前,已脱衰也,《五礼仪》及先贤说如此者何也?《五礼仪》尚未一玩,后当考见。
密庵答金润问曰:“父在母丧,小祥后缁笠、缁带、骢网巾乃是心丧之制,为上道礼家通行之例,而或以黪色布为网巾。禫时依寒冈所禀定,用黪笠、白带为是。然时王制用白笠,则从周之义,不得不尔云云。”小祥后缁笠云者可疑,岂以十五月以后心丧之制,通谓之小祥后欤?然则“小祥”二字,文字似失照勘。
出后子本生母丧中,本生父大祥变服,密庵答潭上金叔问曰:“当以黑笠、素服行事,卒事反丧服云云。”出后子为本生父母,服期年。期后服已尽,而不忍从吉,为心丧之制。然心丧本非可变除之服也。
今母丧既在身,则父大祥时,只如服伯叔父母丧者,哭伯叔父母大祥之例,以所着期服,从主人参哭而已。似不可与主人同有变服之节,盖以心丧冠服为可变除之服,则不得不用此礼。然浅见未见其必然,姑记之,以备博考。
礼说漫录
编辑寒冈答礼曹问目曰:“礼童子有不杖之文,而无不绖之语云云。”《葛庵集》中答童子首绖之问,引此以证之。
谨按首绖即象平时缁布冠之𫠆项,盖有冠而后,有首绖,童子无首绖,恐无可疑。
族兄某之丧,其子出继者之妻之服,据礼为大功,而近闻金慎斋、朴南溪文集中,有当为期年之说,苏湖诸人及李学甫之论亦然。方书服次也,云谷兄欲从期年之说,余谓诸论皆如此,从之无乃可乎?遂定以期年。
盖古礼,妇为舅姑期年,故出继子之妇,为本生舅姑,降而为大功。至宋,魏仁浦等陞舅姑之服,为三年,则出继子妇,似当以次陞为期年。特以当时不并论出继子妇之服,故后世舅姑服,从宋制为三年,而出继子妇,依旧服大功。
吾家旧亦如之,近者所闻诸家说如彼,且退溪先生于西川郑公夫人之为本生舅姑,服期年也,有答问书,而不以为不可云。故不能复深思,而且从云谷兄之论,但念有违于从先之义,以是为惧。
后云若来言“其昔年遭艰之日,以其出继兄嫂服制,书禀于晞阳谪所,答书谓‘葛庵先生说,以为当依古礼’,且吾家自前服大功,今不可有他说”云,闻此言,不觉惶惕。后若复遇此事,当复古而反之正也。
姑之子、舅之子、从母之子,皆缌也。其兄弟姊妹,宜无异同〈外亲,虽适人,不降。〉,而或有云“姑之女、舅之女无服,独从母之女有服”,余问之则答曰:“《外党服图》,姑之子、舅之子,但云‘外兄弟、内兄弟’,而从母之子,云‘两姨兄弟姊妹’,此明文也。”余曰:“《图》偶有详略耳,岂必其有意于差等耶?”
后又有人言:“姜怀仁久之再恒谓此开元礼也。”后余考《仪礼》经传中古今沿革,而不少槪见,且缌麻章姑之子、舅之子二条下疏曰“外兄弟、内兄弟”,从母昆弟之下,疏不复言姊妹,盖云兄弟则统姊妹矣,同是异姓姊妹,而岂有异服之义耶?《家礼》缌麻条云“为从母兄弟姊妹、为外兄弟、为内兄弟”,亦可为或说之证。然从母之子、姑之子、舅之子,其文又相同奈何?吾亦不敢质言,然姑记之,以俟博古知礼者,更问焉。
柩衣即所谓“侇衾”也。自小敛,已用之以覆尸,及葬,随柩入圹。今俗必于葬时新制,盖其初因力薄,未具于小敛,至葬追设之,而渐染成俗,以致此误耳。
闻见录
编辑眉叟庚子上《丧服图》中,引不杖期章贾疏所谓“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不降,馀亲则绝”,而自谓之说曰:“当服三年之长子,不当在期服条明矣。长子当服期年者,愚以为‘承重,不得三年者是也’,故长子一也,立嫡以长则三年,立庶子为后则期年。”
先君子尝曰:“此眉翁失照管处也。贾疏所云,特因郑注‘降有四品’之说,而推言‘天子、诸侯,不降正统之亲后夫人、长子、长子妻之服云’尔,非谓正统之亲后夫人、长子、长子妻之服为期也。既云不降,则后夫人之服,自是齐衰杖期;长子之服,自是斩衰三年;长子妻之服,自是大功。此于不杖期初不相干,而以其见于不杖期章下,故眉翁误引,以为此长子乃庶长,失之矣。”
宋相礼说,攻眉叟此说甚力,而乃不言贾疏所谓“不降”非谓期之不降,而独举“君大夫以尊降”,以下句绝之误。自君大夫以尊降,至女子子以出降一段,乃眉叟《图》中所不著,而今以此为言,已可异也。况“君大夫以尊降”六字为句,“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九字为句,及大夫之无公子,粗解文理,粗有见识者,莫不知之,而眉翁不知耶?眉翁之失,在于失长子不降之义,而攻之不挈其要领,未可知也。
孤山礼论中,有曰“庶子承重,不为三年”之“不”字,是“亦”字之误,未知此何据而云也?贾疏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二则传重非正体,三则体而不正,四则正而不体。”以“虽承重云云”者观之,“不”字之非误明矣。此外注疏中,无所谓“庶子承重,不为三年”者,体而不正即此意,而其文未尝如此,况体而不正乃“虽承重,不得三年”之一种,则其可以得三年者当之,而不顾疏说旨义之所归乎!岂不曾捡看经传注疏,而只于许、宋两说中,取其文句而据以为说欤?此殆近于郢书燕说,使宋相觉之,则岂不又为讥诋之一端耶?
盖当时数家议论大体得失,自有识者之公议,非末学所敢容喙,而或考据不审,或语不相值如此,礼论之不可容易,文字之不可不审,有如是者矣。
宋相礼说曰:“不曰‘长子死’,而曰‘第一子死’者明其死于殇年而不成为长子也。其下只当曰‘立第二’足矣,又必著‘长’字何也?明第二子亦死殇年,则亦不得为长子,必此第二子长为成人,然后始可为长子也。《仪礼》殇服条,只言嫡庶,而不曰长子者,明其死于殇者不得为长子也。”今按既在三年条,则其为成人而死,不待言而后知也。若其立之也,则岂必皆成人而后方立之哉?
大功章殇服条曰“公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又曰:“嫡孙之长殇、中殇。”所谓“嫡子、嫡孙”乃立以为后者也,而曰殇则方其立之也,非必皆为成人,可见矣。若必待其成人而后,乃立以为后,则岂有所谓“嫡子之殇、嫡孙之殇”者哉?信如长字只是长成之义,则众子之成人者,皆当为长子矣。所谓“父为长子”之长子,何以别其为正嫡之子乎?若未成人者不得为长而只可言适,则期服章所谓“大夫之适子”及所谓“适孙”,是皆未成人之谓乎。所谓“第二长”者,特众子中居长者云尔,第一子死后,第二为长故也。若第一子,则不待言长子而“第一”二字,已见长子之意,何可以不著长字,谓其死于殇年乎?
盖或曰长或曰适,皆传重承统之名。谓之适者亦可谓之长,未闻其未成人则只为适子而不为长子,成人则可为长子而不可为适子也。故为适子三年与不为三年,固在于成人与未成人而适与长之互称,不在于成人与未成人也。此一款,当日诸家文字中,未见有考破者,而彼乃言之狼藉,作一明证,是盖驱率经传注疏,以从己说者也,不可以不论。
宋相献议中曰:“必得次长不为庶子之明文,然后许某之说,乃可从也。”
今按“次长亦名长子,亦为三年”者即贾疏之说也。“庶子虽承重,不得三年”者亦贾疏之说也。然则次长不为庶子之明文,不待他求,而即贾疏一说之中而得之矣。三年与不得三年之别,如此其明,而犹未能晓然于次长之不为庶子,则其亦异矣。
彼以疏说所谓“适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一段为证,然今以疏说上下文考之,此本非自相矛盾者也。其曰“庶子妾子之号”者,盖谓庶子之称,本妾子之号,而非适妻所生之号也。其曰“适妻所生众子,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者,盖谓此众子虽是适妻所生,而以其远别于长子,故以妾子之号加之,以严长众之分也。然则适妻所生众子,谓之庶子者,乃借用之称,非本然之名,而所谓“不得三年之庶子”是真庶子也。适妻所生第一子不死也,则第二以下为庶子,第一子死而第二子立,则第二子为长子,而第三以下为庶子。其曰“庶子”即所以别于长子,非真庶子也。
今以“体而不正”本然之名与远别长子借用之称,必欲合而一之,不亦缪乎?第二长者既立为长子,则以其“正体于上”而将所传重也,故其死也,父为之三年,况以缵緖即位,君临一国,而乃以不得三年之科率之,未知于礼意义理,何如也?
宋相斥宗统服制为一件之说甚力,此盖避服不三年,则统不在此之说。然其献议中乃有“无二统、不贰斩”之说,又何也?是则却以统与服为一件事矣。然立次适为长子,则宗统在此,而其服三年,统与服,固为一件事,而虽体而不正者,以承重故为之期。此亦统与服,未尝不为一矣,盖天子诸侯,绝旁期矣。
宋相斥一边人不知经与疏之异,而以第二长者亦名长子为引经据经,此固言者之小失。然求之礼义而不悖,则于经旨得矣。谓之引经据经,亦何大谬之有?况是非得失只在所争之本论而已!此等语句之偶失契勘者,何足屑屑指摘哉?殆所谓“不能三年而缌小功之察”者也。
论人、论事,无论其言之是非得失,一出于公心,而无夹杂之私难矣。古人亦或不免焉,可为后人之戒也。
安邦俊《己丑录》曰:“李泼八十二岁之母、八九岁幼稚之儿,压膝而死,惨酷之状、冤痛之情,古今天下之所未尝闻也。柳某以委官恬然坐视,无一言救之。然则郑澈是沈守庆之罪人也,柳某是郑澈之罪人也。”
宋相为寅城神道碑文,而述邦俊之言曰“李泼母子之死,出于他相,而反移公身,罔极之诬,可以类推矣”,甚矣,言之诬也!
湖人郑东里编集李芝峯日记、许相顼所记及崔守愚、郑困斋门人所记,而为《己丑录》。夫合诸家文字而作一通,则其言必公,其事必得其实,而其中《芝峯日记》尤可征信。今以东岩母子刑死月日及西厓拜相月日先后考之,则彼安录之虚实,可立见矣。
《日记》曰:“庚寅二月日,沈守庆拜右相,仍为委官,沈三辞见递〈沈以曹大中狱中所作诗是罪人临死荒乱之辞,置而不启,上因判义禁崔滉所达震怒,沈遂辞免。〉,郑澈还为委官。五月日,委官郑澈启曰:‘云云。’〈以郑介清事启〉同月十三日,李泼老母稚子幷死杖下,其婿洪可臣子棁、金应男子命龙俱为押沙,门生奴仆尽为严刑。同月十九日,委官郑澈启曰‘云云。’〈郑彦信、彦智事。〉同月二十九日,吏曹判书柳成龙拜右相,同日委官郑澈启曰:‘云云。’〈李泼事〉七月初八日,问事郞以委官意启曰‘云云’〈以郑彦信推鞫事启〉,命议大臣。沈守庆议‘云云’,金贵荣议‘云云’,领相李山海议‘云云’,右相柳成龙议‘云云’。”
详此则东岩母子之死,在五月十三日,而西厓之始拜相,在其月二十九日,未拜相者亦有为委官之规例乎?自二月寅城还为委官,直至七八月,而无递改之事,则东岩母子之死,果是何委官时事乎?日历昭然难诬如此,而犹推而归之于西厓,况无月日可凭者乎?正所谓“罔极之诬,可以类推”者也,先君子尝论此,为之惋叹不已。
郑东里《己丑录》曰:“辛卯七月,郑澈窜江界。梁千顷、姜海等拿问,则渠之上疏,皆澈之所指嗾事承服,毙于决杖之下。”
安邦俊录曰:“大司谏洪汝淳,以为崔永庆吉三峯之说,不过郑澈阴嘱梁千顷兄弟及姜海等,做出而杀之也。千顷等遂被拿囚,汝淳不问言根,惟以输情为限,严加酷刑。千顷妻从兄奇孝曾诱说千顷曰‘崔永庆吉三峯之说,必归于郑澈,然后可以得生’,千顷不胜栲椋,遂诬伏而于是澈窜江界。
宋相所撰《寅城碑文》曰:“千顷姻族奇孝曾,以金某〈鹤峯〉言,诱千顷曰‘若引郑澈则生’,千顷、海乃诬公以求免,而皆竟死云云。”
夫千顷辈之当初上疏时,果受寅城阴嗾与否,洪汝淳之果挟私酷刑与否,奇孝曾之诱千顷与否及千顷、海之诬伏与首实,皆后世之所不知者也。独鹤峯之使孝曾诱千顷,则可以百口保其必无是也。鹤峯一生持心行事,正大光明,如青天白日,乃后人之所知也,如彼阴巧邪暗之事,岂有一毫近似者哉?诚有是事,何以为鹤峯乎?一边人仇嫉鹤峯特甚,故构虚捏无,至于如此。吾未知彼诚不知鹤峯之为正人君子,而侵毁如此耶?抑心知其贤,而以偏党之私,传相造谤耶?
噫!党论不去,则公论亡矣。吾是以每于吾侪之攻彼者,以为不可尽信也,盖吾侪亦岂尽目见彼事哉?为流言之所误者多矣,若徒责人而不反己,则亦非公心也。
勉斋《五行说》质疑
编辑勉斋云:“自一至十,特言奇偶之多寡,初非以次序而言。〈止〉如果以次序言,则一生水而未成水,必至五行俱足,犹待第六而后成水云云。”
谨按次序之说,本出朱子。朱子曰“天地生物,先其轻清以及重浊。天一生水,地二生火,二物在五行中,最轻清,木金复重于水火,土又重于木金”,此即次序之说也。但生数一二三四五,则以水火木金土轻清重浊之渐次观之,其序固然矣,至于成数在五行俱生之后,则诚有可疑者。勉斋之论,可谓深得造化之理矣,然朱子岂未及思量到此而为此说哉?
窃尝思之,天地之数,五位相合,故展其首尾而列之,则虽有自一至十之序,而折其中半而倂之,则不过五而已。故初五之后,六又为一,七又为二,八又为三,九又为四,十又为五,六七八九十即一二三四五之再数者也。是以《河图》两五上下相对以成十,初非相联如贯珠者也。
盖数不过一二三四五,而一二三四五各具奇耦。六者一之耦也,七者二之奇也,八者三之耦也,九者四之奇也,十者五之耦也。古昔圣神之造书也,观于阴阳奇耦之数,而命其一曰一,又即其耦而命之曰六;命其二曰二,又即其奇而命之曰七;命其三曰三,又即其耦而命之曰八;命其四曰四,又即其奇而命之曰九;命其五曰五,又即其耦而命之曰十。
一与六,非间二三四五而后得也;二与七,非间三四五六而后得也;三与八,非间四五六七而后得也;四与九,非间五六七八而后得也;五与十,非间六七八九而后得也。是乃一而二,二而一,而同处其方者也,观于《河图》之位,可见矣。
惟其然也,故一二三四五之有所为,而六七八九十,辄各随其次而偕焉。一才生水,六便成之;二才生火,七便成之;三才生木,八便成之;四才生金,九便成之;五才生土,十便成之。水之成虽曰六,其实乃一之耦成之也;火之成虽曰七,其实乃二之奇成之也;木之成虽曰八,其实乃三之耦成之也;金之成虽曰九,其实乃四之奇成之也;土之成虽曰十,其实乃五之耦成之也,而其生其成,混然妙合,初无隔截、先后之分矣。夫焉有一生水而未成水,必至五行俱生而后,待第六而方成水之理乎?此实不当疑而疑之者也。
盖今所云云,虽先贤之所不言,然以五位相合阳变阴合之妙推之,或不可谓无理也。不审是否。
若有难之者曰“子既曰‘初五之后,六又为一,七又为二,八又为三,九又为四,十又为五’,则是六为后五之奇,七为后五之耦,八为后五之奇,九为后五之耦,十为后五之奇。其与圣人所言‘七九为天数,六八十为地数’者背驰甚矣,而其下又曰‘六者一之耦,七者二之奇,八者三之耦,九者四之奇,十者五之耦’,则又不免与前一段自相矛盾。毋论其主意之乖谬,即此数节,已极龃龉而不成说矣”,则将应之曰:“十者两五也。故后五之六即前五之一,后五之七即前五之二,后五之八即前五之三,后五之九即前五之四,后五之十即前五之五,而以其别于前五之目,故名之曰六七八九十。
盖以前后五分两截而观之,六不害为奇,七不害为耦,八不害为奇,九不害为耦,十不害为奇矣。然一之下,不得不继之以二;二之下,不得不继之以三;三之下,不得不继之以四;四之下,不得不继之以五,则六七八九十者,不得不别占后面之位,而与前五者列而为次。五之下,加一则积五与一而其数为耦,故不得不属之地数;加二则积五与二而其数为奇,故不得不属之天数;加三则积五与三而其数为耦,故不得不属之地数;加四则积五与四而其数为奇,故不得不属之天数;加五则积五与五而其数为耦,故不得不属之地数。盖以自一至十之序,相贯而计之,则七九之为奇,六八十之为耦,乃不易之理也。
夫阴阳二者,变化不测,或阳在阴中,或阴在阳中,或为阳于此而为阴于彼,或为阴于此而为阳于彼,或阴为体而阳为用,或阳为体而阴为用,或相主客,或相经纬,或分或合,或常或变,盖不可以一槪而率之也。
试以《河图》观之,阴阳老少,或互藏其宅,或交易其位,七九之阳而为生之阴,二四之阴而为成之阳。以卦图之说观之,两仪有时而为太极,四象有时而为两仪,兑三索得女之卦也,而谓之阳长;艮三索得男之卦也,而谓之阴长。
邵子以干兑离震为天四象,巽坎艮坤为地四象,而朱子以干兑艮坤为天四象,离震巽坎为地四象,其他如五行之说,或以水木为阳而火金为阴,或以木火为阳而金水为阴,凡若此之类,不胜枚举。今者区区之说,虽不敢妄拟于彼,然其言之所以互出,乃其所就而言者不同故尔,亦何足深以为病哉?”如是言之,不审是否?
若又难之曰:“子既主次序之说,则是以一二三四为先后之序,而又以为生与成无先后,则是特以奇耦、多寡之相配为言耳。要其归乃勉斋之说也,何其言之不相应也?”则将应之曰:“夫所谓‘天一生水、地二生火云云’者,是岂真以一二三四五为时分先后之序哉?盖亦奇耦多寡之分,然奇耦多寡,亦未尝不为先后之序何者?凡事物之势,必从小而至于大,由寡而及于多。小者为先而大者为后,寡者为始而多者为终,乃理之常也。
盖自有天地,而奇耦之数,即已具足,初非首有一而次有二三四五也,亦非先有一二三四五而后有六七八九十也。是其阴阳之妙盈溢于天地之间者,或分而相对,或列而相次,森然如众星之丽于天,而所谓‘五数’者,又出于阴阳自然之象者也。故必断之以五,自五以上为一五,自六以下又为一五,而其前后多寡,又极齐整精巧,自有相配之象矣。惟其然也,故六可以合于一,七可以合于二,八九十可以合于三四五。若是其初渐渐相次而生,自一至十,一直相联而已,则亦安得逆而上之、推而下之,侵越他位而以求其合哉?
由是而推之,所谓‘天一生水而地以六成之’者,盖天以前五最寡之数生水,而地以后五最寡之数成之也。所谓‘天五生土而地以十成之’者,盖天以前五最多之数生土,而地以后五最多之数成之也。火与木金,居乎其间,而所生之数与所成之数,其多寡又皆相适。夫最寡者最先,次寡者次之,稍多者又次之,最多者最后,此物理之当然者也。故以奇耦多寡言之,而先后之序未尝不在于其中。勉斋既以奇耦多寡为说,而却以次序之说为不可者,殆可谓得其外而遗其内矣。
盖阴阳之气与数二者,相合而物生焉,故轻清者属乎数之寡者,重浊者属乎数之多者,而其寡而清者居乎先,多而浊者居乎后,此岂非自然之象真至之理哉?”如是言之,不审如何?
《心经ㆍ坤之六二章》附注五峯说质疑
编辑五峯“居敬精义”之说,盖有合于程子“未有致知而不在敬”之说。故朱子称其精切简当,而篁墩收入之意,以精义作制行工夫。李景文曾言其失本意,近见葛庵先生《愁州录》中,论此甚详,严斥其偏主尊德性之病。妄意篁墩果以私意矫诬先贤之说,则诚有罪矣,抑或所见未到,不能得其正意,则容有可恕者耶。但此乃“敬以直内、义以方外”之附注,而朱子尝以义以方外为讲学工夫,其为《敬义斋记》,又以《大学》格致为明义之端,《大学或问》,又引程子论格致之说曰:“或应接事物而处其当否云云。”
合此数说而观之,精义与义以方外,未尝不烂熳同归也。盖见得事之是非得失即精义之大端,而外之所以方,实在于此。若不能分明见得,则于何见心之制事之宜乎?恐篁墩此着,不必深罪。先哲往矣,无以禀正,将以问于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