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九思堂續集
卷二
作者:金樂行
1893年
卷三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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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書講錄刊補》考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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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張欽夫書》「只好隔壁聽」,訓曰「言不親切,與隔靴搔癢同」,鄭愚伏曰「言其言淺露,宜於深奧處聽之,若言不親切,當雲如隔壁,不當雲只好隔壁聽」,《刊補》兩存之。

嘗聞之先君子曰:「訓固合商量,愚伏說尤未安。」葢侯師聖議論,少精微縝密之意,泛聽若可好,而細聞之,則多病故云爾。

《答張欽夫書》「所乘之氣,有偏正、純駁之異」,註雲乘恐稟字。

謹按言天命之流行,則是主乎理而言之,故至此以所乘之氣承接爲說,恐乘字爲是。況下有「稟而生者」之雲,則尤不當先發得稟字而復疊言之也。妄意此註,恐偶失照管。

《與呂伯恭書》「大承氣證,卻下四君子湯,如何能相當得?」註曰:「醫書『大承氣證,宜急下,四君子湯,補眞氣虛弱短少』,喩新參所爲,失之寬緩。」

按大承氣證,喩時事;四君子湯,喩新參,則註中宜急下之下,恐當以取喩時事之意添入,而今引醫書兩段,而摠結之曰「喩新參所爲,失之寬緩」,恐未分曉。葢醫書所謂「急下」乃下其氣之謂,非下藥之下。大承氣證宜急下,而四君子湯補眞氣虛弱,非對證之劑也。

《答程允夫書》「可者欲之」,註曰:「葢『謂之可欲』,則是因善端之發,而要人識得擴充。若曰『可者欲之』,則便是擴充之事。」

按是「因善端之發,而要人識得擴充云云」者,恐未分曉。竊詳本書文義,葢曰「可欲」者是天理自然發見之端,此乃善所以得名之意也。學者於此善端,識得而擴充之,則有諸己而充實之以上地位,可以漸至耳。今曰「謂之可欲,則是因善端之發,而要人識得擴充」,則「可欲」二字,包得因其發而擴充之意,正本書所謂「非善所以得名之意」者也。此書本朱子舊說所謂「以理而言」者也。

後《答南軒書》自謂「過高而非本義」,遂以六等人品地位爲定論,《集註》卽其定論也。姑就此舊說而論之,所謂「可欲」,猶《書》所謂「可願」,葢人之本心莫不欲善,故曰「可欲之謂善」,此是就理上懸空說,不涉工夫。若如允夫說,以爲「可者欲之」,則已涉工夫一邊,故曰「已是擴充之事,非善所以得名之意也」如何?

《答胡廣仲書》「以前後而對者,截去其一段」註曰:「太極圈與第二圈,前後相對,今以第二圈爲兼陰之陽,是截去其一段也。」

按所謂「以左右而對」者指《太極圖》第二圈陰靜陽動而言;所謂「以前後而對」者指人心動靜善惡而言。心之未發是靜,已發是動,未發卽所謂前也,已發卽所謂後也。今以陰陽言前後,則恐未安。

若以太極圈居第一,陰陽圈居第二而雲爾,則當曰「上下而對」,不當言「前後而對」也。若曰「太極、陰陽,以道器爲對」,則廣仲立說之病,乃在於以第一圈爲陰靜而截去太極一段,今曰「以第二圈爲兼陰之陽,是截去其一段也」,亦未見其所當矣。

此註諸條有未備者,今以淺見言之,「扶起左右之一邊」者,以第一圈爲陰靜,第二圈爲陽動是也。「截去前後之一段」者,有不與動對之靜,有不與惡對之善是也。「強加其所主者,以無對之貴名」者,謂先有無陽之陰,謂人生而靜,所以形容天性之妙不可以動靜言,謂性善之善乃贊歎之辭,不可與惡爲對者是也。「別立一位以配之」者,謂後有兼陰之陽,謂無對動靜之外,有動靜,謂無對善字之外,有與惡對之善者是也。

「左右偏枯」者,扶起一邊之謂也。「首尾斷絶」者,截去一段之謂也。「位置重疊,條理交倂」者,旣有無陽之陰,而又有對陽之陰;旣有無對之靜,而又有對動之靜;旣有無對之善,而又有對惡之善之謂也。「畸零」者,偏枯斷絶之謂也。「贅剩」者,重疊交倂之謂也。「側峻尖斜」者,或起其一邊、或存其一段,欹側孤單,不能完全之謂也。

仁義之說,亦以此推之,則豈廣仲以爲四德之外別有包四者之仁,而四德之仁義,特因父子君臣,而得名也歟。

《答呂子約書》「氣配道義」一段,連排三句,無向背彼此。

退溪本註,連排三句,所解有二說,下說恐是。所謂「無向背彼此」者,言以直養而無害,配義與道,是集義所生,此三句只是一義而無向背彼此之勢也。本註所謂「道義血氣合爲一物」雲者,恐合商量。

《答周純仁書》「內外之患」註:「內無寧靜閒退之意,外有飛揚躁擾之氣是也。」

按內外之患,似是從治心養氣,處世接物上說,葢詳此書意,則純仁於治心養氣之功,似有未足者。且曾在謫中,則其有外患可知。若以寧靜閒退之意、飛揚躁擾之氣,分內外則恐未安。

《答曾無疑書》「存此、識此」註:「此卽心也。」

按《集註》曰:「人得形氣之正,而能有以全其性,人物之所以分,實在於此。」又尹氏說曰:「君子所存,存天理也。」合此數說而觀之,方於此字之義爲完備,今直以一心字當此字,恐未盡。

《答李敬子書》「不須做伎倆」註:「不是循序積漸底工夫,故云然。」

按循序積漸之意,於此句未見其所當,葢以視聽言動,靠定着力。又以義理融液雲者,若有把作一技之意,故曰「不須如此做伎倆」,未知是否。

《答蔡季通書》「人人有分,不應今日獨如此難啓發」註:「賢愚有定分,自古已然也。」

按此註可疑,恐本書之意以爲間亦自思之。此理在人各有所得之分,若敎之有術,則何獨於今日難啓發,而特以自家無爲人手段雲爾?葢亦不責人而自反之意。

《與林煕之書》「當處見得」註:「仁之當處也。」

當處,恐是敬之當處。葢於持敬處,自然見得仁體雲爾。

《答呂伯恭書》「一體胖合」註:「昏禮夫婦同牢,一體各得其半。」

按《儀禮、喪服傳》曰:「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胖合也,昆弟四體也。」今此所謂「一體胖合」,似是用此文,恐不當引昏禮。

禮論箚疑《安陵世典》中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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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絞不紐,《喪大記》曰「小斂,左袵結絞不紐」,疏曰:「死則無復解義,故絞束畢,結不爲紐。」葢古禮如此,而《家禮》未結絞、未掩面之說,本諸《書儀》也。顧齋曰:「至小斂,而猶望其復魄,故陳而不絞,至大斂,始絞。所謂『盡哀之道也』,今之小斂結束,大違禮意。」明道先生嘗論此曰:「未三日而斂者,有殺之之道云云。」

竊謂古禮何嘗不盡於愛之之道,而且於小斂結而不紐者,葢以復而不生,則亦不生矣,浴而襲而至於斂,則不復可望矣,孝子之痛,於是乎甚矣。然斂形裏膚,亦貴夫誠愼勿悔,望已絶於復生,而或當暄熱之時,結束未完,萬一有不誠不愼之悔,則其失當如何哉?古人制禮,必有以也。盡愛之道,記者固言之於復,推而至於大斂,則說得亦太過。所云「大違禮意」,亦恐全然沒卻古禮。有喪者從《家禮》,小斂未結絞固至矣。或當暄熱則結而不紐,亦未見其違於古禮矣,恨無由仰質。

朋友服,有問服緦之制,顧齋答曰:「所謂『緦服』只是弔服加麻云云。」

按十五升,抽其半爲緦。古者五服,各有升數麁細之差,緦雖極細熟布,而亦必當其升數,今直以弔服當之,恐合商量。

父喪葬後居母喪,葛庵黃用五問,前後說不同。

黃用五問:「斬衰葬後,遭齊衰喪者,竹杖外,衰服及腰首絰,盡用齊衰之制如何?」答曰:「《儀禮喪服圖式》,引經文,有曰『三年之喪旣練矣,有朞之喪旣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朞之絰,服其功衰』,疏曰『朞帶與三年葛帶,麁細正同,以父葛爲重,故帶其故葛帶,三年練,首絰旣除,故絰朞之絰。服其功衰者,謂父之功衰也』,以此觀之,三年之喪旣練,而有朞喪者,猶帶父之葛帶、猶服父之功衰,則斬衰葬後,遭齊衰喪者,竹杖外,盡用齊衰之制,恐未安。」

又問,先生又答曰:「全用齊衰之制,恐不無未安之意,故有所云云矣。今承推說得儘好,證據精博,指擬明白,始知學不可不博,而自歎從前讀書全不仔細也。」

黃丈再問之說,未及考見。然以淺見論之,所謂「朞喪旣葬」,與新遭齊衰喪者不同,恐不當以《圖式》所引《禮記》之文律之也。葢古禮旣葬,腰絰變麻受葛,至小祥仍之。朞喪旣葬,則腰絰與三年練後腰絰同一葛帶,旣同矣則當以重者爲主,故帶父之葛帶。斬衰練後,衰裳用七升布;朞喪葬後,衰裳用八升布,當以麁者爲主,故服父之功衰,《禮記》之說然也。若新遭齊衰喪者,絰帶是麻帶,衰裳是五升布,視斬衰葬後之帶與衰,爲麁矣。斬衰之喪卒哭,受六升布衰。似當以麁者爲主,而帶齊衰之帶,服齊衰之衰。此黃丈所以有「竹杖外,盡用齊衰之制」之說,而致疑於先生初答也歟。姑識之,以竢後日。

但後世無卒哭受服之禮,斬衰葬後,同一麻帶,則當以重者爲主,而帶父之麻帶,三升之與五升麁細懸截,則當以麁者爲主,而服父之衰裳。此又古今之不同也,未知當日問答之意,竝及於此否乎?恨無由仰質於錦陽丈席之下而往復於黃丈也,竝竢後考。

出繼子本生父練後,遭生母喪,前殯出入,密庵答先君問曰:「前喪服制已盡,則似不當以後喪衰服入前殯几筵云云。」頃嘗有人問:「出後子,方在所後喪中,本生父大祥及禫行事時,當服何服?」

妄答:「以申喪本無喪服,特以哀未盡故,不忍純吉以至三年耳。今所後重喪在身,爲本生親祥禫,豈有脫重服?服申喪服之理,是與居喪者入伯叔父母几筵爲一般耳。但衰服不必着,只從俗,以孝巾、深衣,入哭似得之。或謂『行事輕服,卒事反重服,禮有明文,何不可之有?』是又未能深究者也。假如輕服未盡,則固宜有變除之節。今申喪初非可變除者,與所謂『服其服而祭之,卒事反重服』者義自不同。」

當時所答如此,其人卒從愚言,竝有本生父母喪者,與此可以旁照,而今先師之論如此,深爲瞿然,後當博考以訂鄙見。

斬衰練後,絞帶用布,葛庵黃用五問曰:「禮經旣有明文,先儒皆以爲可行,則雖《家禮》所不著,好禮之家遵而行之,亦有何疑?」密庵答先君問,亦曰:「禮有明文,行之何妨?」

謹按用布之說是疏,本非經文。今曰「禮經雲」者,恐未安。且《記》但有「葛要絰、葛帶」之文,自周公以下羣聖人所不言,而賈公彥創言之。勉齋雖因之於《喪服圖》中,未必其經朱子勘定,今率然行之,未知其果如何也?妄竊以爲非聖人復起,有難輕易行之也。曾於《儀禮經傳註疏考疑》及與李景文往復中,已詳論之,此不畢其說。

小祥後止上食哭,說,皆謂當止上食哭,其說甚嚴,而先君嘗從《備要》,故不肖已遵行之。今讀兩先生所論,殊極瞿然。但葛庵說有曰:「古禮,『旣葬,有不復饋食於下室』之文,朝夕上食,是後來俗禮,則上食哭,不必重於晨昏哭。」

謹按葬後上食,固非古禮。然後賢以其無僭逼之嫌,許終三年行之。哀殺哭殺之義只在於朝夕奠哭,恐不必幷論於上食哭也。廟門旣開,神主旣出於座,食物旣設於卓,哀情自激發聲號哭,是人心之所不能已。初非以其重於朝夕哭而不止哭也,當熟講之。

父在母喪,練後服色,權晦養堂問:「父在母喪,練後當用何樣冠巾?今俗或用黲冠、驄巾,或用白笠、布巾,何者爲得?」葛庵答曰:「黲冠、驄巾出於溪門問答,白笠、布巾出於《五禮儀》。上道禮家多從時王制,禫後申心制則多用緇笠、緇帶云云。」

謹按父在母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具三年之體。十三月祥後,方用白笠布巾似是。若十一月練後,便用白笠布巾則是大祥之前,已脫衰也,《五禮儀》及先賢說如此者何也?《五禮儀》尙未一玩,後當考見。

密庵金潤問曰:「父在母喪,小祥後緇笠、緇帶、驄網巾乃是心喪之制,爲上道禮家通行之例,而或以黲色布爲網巾。禫時依寒岡所稟定,用黲笠、白帶爲是。然時王制用白笠,則從之義,不得不爾云云。」小祥後緇笠雲者可疑,豈以十五月以後心喪之制,通謂之小祥後歟?然則「小祥」二字,文字似失照勘。

出後子本生母喪中,本生父大祥變服,密庵潭上金叔問曰:「當以黑笠、素服行事,卒事反喪服云云。」出後子爲本生父母,服朞年。朞後服已盡,而不忍從吉,爲心喪之制。然心喪本非可變除之服也。

今母喪旣在身,則父大祥時,只如服伯叔父母喪者,哭伯叔父母大祥之例,以所着朞服,從主人參哭而已。似不可與主人同有變服之節,葢以心喪冠服爲可變除之服,則不得不用此禮。然淺見未見其必然,姑記之,以備博考。

禮說漫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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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岡答禮曹問目曰:「禮童子有不杖之文,而無不絰之語云云。」《葛庵集》中答童子首絰之問,引此以證之。

謹按首絰卽象平時緇布冠之頍項,葢有冠而後,有首絰,童子無首絰,恐無可疑。

族兄某之喪,其子出繼者之妻之服,據禮爲大功,而近聞金愼齋朴南溪文集中,有當爲朞年之說,蘇湖諸人及李學甫之論亦然。方書服次也,雲谷兄欲從朞年之說,余謂諸論皆如此,從之無乃可乎?遂定以朞年。

葢古禮,婦爲舅姑朞年,故出繼子之婦,爲本生舅姑,降而爲大功。至魏仁浦等陞舅姑之服,爲三年,則出繼子婦,似當以次陞爲朞年。特以當時不竝論出繼子婦之服,故後世舅姑服,從制爲三年,而出繼子婦,依舊服大功。

吾家舊亦如之,近者所聞諸家說如彼,且退溪先生於西川鄭公夫人之爲本生舅姑,服朞年也,有答問書,而不以爲不可雲。故不能復深思,而且從雲谷兄之論,但念有違於從先之義,以是爲懼。

雲若來言「其昔年遭艱之日,以其出繼兄嫂服制,書稟於晞陽謫所,答書謂『葛庵先生說,以爲當依古禮』,且吾家自前服大功,今不可有他說」雲,聞此言,不覺惶惕。後若復遇此事,當復古而反之正也。

姑之子、舅之子、從母之子,皆緦也。其兄弟姊妹,宜無異同外親,雖適人,不降。,而或有雲「姑之女、舅之女無服,獨從母之女有服」,余問之則答曰:「《外黨服圖》,姑之子、舅之子,但云『外兄弟、內兄弟』,而從母之子,雲『兩姨兄弟姊妹』,此明文也。」余曰:「《圖》偶有詳略耳,豈必其有意於差等耶?」

後又有人言:「姜懷仁久之再恆謂此開元禮也。」後余考《儀禮》經傳中古今沿革,而不少槪見,且緦麻章姑之子、舅之子二條下疏曰「外兄弟、內兄弟」,從母昆弟之下,疏不復言姊妹,葢雲兄弟則統姊妹矣,同是異姓姊妹,而豈有異服之義耶?《家禮》緦麻條雲「爲從母兄弟姊妹、爲外兄弟、爲內兄弟」,亦可爲或說之證。然從母之子、姑之子、舅之子,其文又相同奈何?吾亦不敢質言,然姑記之,以竢博古知禮者,更問焉。

柩衣卽所謂「侇衾」也。自小斂,已用之以覆屍,及葬,隨柩入壙。今俗必於葬時新製,葢其初因力薄,未具於小斂,至葬追設之,而漸染成俗,以致此誤耳。

聞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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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叟庚子上《喪服圖》中,引不杖朞章疏所謂「天子、諸侯,爲正統之親後夫人與長子、長子之妻不降,餘親則絶」,而自謂之說曰:「當服三年之長子,不當在朞服條明矣。長子當服朞年者,愚以爲『承重,不得三年者是也』,故長子一也,立嫡以長則三年,立庶子爲後則朞年。」

先君子嘗曰:「此眉翁失照管處也。疏所云,特因注『降有四品』之說,而推言『天子、諸侯,不降正統之親後夫人、長子、長子妻之服雲』爾,非謂正統之親後夫人、長子、長子妻之服爲朞也。旣雲不降,則後夫人之服,自是齊衰杖朞;長子之服,自是斬衰三年;長子妻之服,自是大功。此於不杖朞初不相干,而以其見於不杖朞章下,故眉翁誤引,以爲此長子乃庶長,失之矣。」

宋相禮說,攻眉叟此說甚力,而乃不言疏所謂「不降」非謂朞之不降,而獨擧「君大夫以尊降」,以下句絶之誤。自君大夫以尊降,至女子子以出降一段,乃眉叟《圖》中所不著,而今以此爲言,已可異也。況「君大夫以尊降」六字爲句,「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九字爲句,及大夫之無公子,粗解文理,粗有見識者,莫不知之,而眉翁不知耶?眉翁之失,在於失長子不降之義,而攻之不挈其要領,未可知也。

孤山禮論中,有曰「庶子承重,不爲三年」之「不」字,是「亦」字之誤,未知此何據而雲也?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二則傳重非正體,三則體而不正,四則正而不體。」以「雖承重云云」者觀之,「不」字之非誤明矣。此外註疏中,無所謂「庶子承重,不爲三年」者,體而不正卽此意,而其文未嘗如此,況體而不正乃「雖承重,不得三年」之一種,則其可以得三年者當之,而不顧疏說旨義之所歸乎!豈不曾撿看經傳註疏,而只於兩說中,取其文句而據以爲說歟?此殆近於郢書燕說,使宋相覺之,則豈不又爲譏詆之一端耶?

葢當時數家議論大體得失,自有識者之公議,非末學所敢容喙,而或考據不審,或語不相値如此,禮論之不可容易,文字之不可不審,有如是者矣。

宋相禮說曰:「不曰『長子死』,而曰『第一子死』者明其死於殤年而不成爲長子也。其下只當曰『立第二』足矣,又必著『長』字何也?明第二子亦死殤年,則亦不得爲長子,必此第二子長爲成人,然後始可爲長子也。《儀禮》殤服條,只言嫡庶,而不曰長子者,明其死於殤者不得爲長子也。」今按旣在三年條,則其爲成人而死,不待言而後知也。若其立之也,則豈必皆成人而後方立之哉?

大功章殤服條曰「公爲嫡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爲嫡子之長殤、中殤」,又曰:「嫡孫之長殤、中殤。」所謂「嫡子、嫡孫」乃立以爲後者也,而曰殤則方其立之也,非必皆爲成人,可見矣。若必待其成人而後,乃立以爲後,則豈有所謂「嫡子之殤、嫡孫之殤」者哉?信如長字只是長成之義,則衆子之成人者,皆當爲長子矣。所謂「父爲長子」之長子,何以別其爲正嫡之子乎?若未成人者不得爲長而只可言適,則朞服章所謂「大夫之適子」及所謂「適孫」,是皆未成人之謂乎。所謂「第二長」者,特衆子中居長者雲爾,第一子死後,第二爲長故也。若第一子,則不待言長子而「第一」二字,已見長子之意,何可以不著長字,謂其死於殤年乎?

葢或曰長或曰適,皆傳重承統之名。謂之適者亦可謂之長,未聞其未成人則只爲適子而不爲長子,成人則可爲長子而不可爲適子也。故爲適子三年與不爲三年,固在於成人與未成人而適與長之互稱,不在於成人與未成人也。此一款,當日諸家文字中,未見有考破者,而彼乃言之狼藉,作一明證,是葢驅率經傳註疏,以從己說者也,不可以不論。

宋相獻議中曰:「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某之說,乃可從也。」

今按「次長亦名長子,亦爲三年」者卽疏之說也。「庶子雖承重,不得三年」者亦疏之說也。然則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不待他求,而卽疏一說之中而得之矣。三年與不得三年之別,如此其明,而猶未能曉然於次長之不爲庶子,則其亦異矣。

彼以疏說所謂「適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一段爲證,然今以疏說上下文考之,此本非自相矛盾者也。其曰「庶子妾子之號」者,葢謂庶子之稱,本妾子之號,而非適妻所生之號也。其曰「適妻所生衆子,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者,葢謂此衆子雖是適妻所生,而以其遠別於長子,故以妾子之號加之,以嚴長衆之分也。然則適妻所生衆子,謂之庶子者,乃借用之稱,非本然之名,而所謂「不得三年之庶子」是眞庶子也。適妻所生第一子不死也,則第二以下爲庶子,第一子死而第二子立,則第二子爲長子,而第三以下爲庶子。其曰「庶子」卽所以別於長子,非眞庶子也。

今以「體而不正」本然之名與遠別長子借用之稱,必欲合而一之,不亦繆乎?第二長者旣立爲長子,則以其「正體於上」而將所傳重也,故其死也,父爲之三年,況以纘緖卽位,君臨一國,而乃以不得三年之科率之,未知於禮意義理,何如也?

宋相斥宗統服制爲一件之說甚力,此葢避服不三年,則統不在此之說。然其獻議中乃有「無二統、不貳斬」之說,又何也?是則卻以統與服爲一件事矣。然立次適爲長子,則宗統在此,而其服三年,統與服,固爲一件事,而雖體而不正者,以承重故爲之朞。此亦統與服,未嘗不爲一矣,葢天子諸侯,絶旁朞矣。

宋相斥一邊人不知經與疏之異,而以第二長者亦名長子爲引經據經,此固言者之小失。然求之禮義而不悖,則於經旨得矣。謂之引經據經,亦何大謬之有?況是非得失只在所爭之本論而已!此等語句之偶失契勘者,何足屑屑指摘哉?殆所謂「不能三年而緦小功之察」者也。

論人、論事,無論其言之是非得失,一出於公心,而無夾雜之私難矣。古人亦或不免焉,可爲後人之戒也。

安邦俊《己丑錄》曰:「李潑八十二歲之母、八九歲幼稚之兒,壓膝而死,慘酷之狀、寃痛之情,古今天下之所未嘗聞也。柳某以委官恬然坐視,無一言救之。然則鄭澈沈守慶之罪人也,柳某鄭澈之罪人也。」

宋相寅城神道碑文,而述邦俊之言曰「李潑母子之死,出於他相,而反移公身,罔極之誣,可以類推矣」,甚矣,言之誣也!

鄭東里編集李芝峯日記、所記及崔守愚鄭困齋門人所記,而爲《己丑錄》。夫合諸家文字而作一通,則其言必公,其事必得其實,而其中《芝峯日記》尤可徵信。今以東巖母子刑死月日及西厓拜相月日先後考之,則彼錄之虛實,可立見矣。

《日記》曰:「庚寅二月日,沈守慶拜右相,仍爲委官,三辭見遞曹大中獄中所作詩是罪人臨死荒亂之辭,置而不啓,上因判義禁崔滉所達震怒,遂辭免。鄭澈還爲委官。五月日,委官鄭澈啓曰:『云云。』鄭介淸事啓同月十三日,李潑老母稚子幷死杖下,其壻洪可臣金應男命龍俱爲押沙,門生奴僕盡爲嚴刑。同月十九日,委官鄭澈啓曰『云云。』鄭彥信彥智事。同月二十九日,吏曹判書柳成龍拜右相,同日委官鄭澈啓曰:『云云。』李潑七月初八日,問事郞以委官意啓曰『云云』鄭彥信推鞫事啓,命議大臣。沈守慶議『云云』,金貴榮議『云云』,領相李山海議『云云』,右相柳成龍議『云云』。」

詳此則東巖母子之死,在五月十三日,而西厓之始拜相,在其月二十九日,未拜相者亦有爲委官之規例乎?自二月寅城還爲委官,直至七八月,而無遞改之事,則東巖母子之死,果是何委官時事乎?日曆昭然難誣如此,而猶推而歸之於西厓,況無月日可憑者乎?正所謂「罔極之誣,可以類推」者也,先君子嘗論此,爲之惋歎不已。

鄭東里《己丑錄》曰:「辛卯七月,鄭澈江界梁千頃姜海等拿問,則渠之上疏,皆之所指嗾事承服,斃於決杖之下。」

安邦俊錄曰:「大司諫洪汝淳,以爲崔永慶吉三峯之說,不過鄭澈陰囑梁千頃兄弟及姜海等,做出而殺之也。千頃等遂被拿囚,汝淳不問言根,惟以輸情爲限,嚴加酷刑。千頃妻從兄奇孝曾誘說千頃曰『崔永慶吉三峯之說,必歸於鄭澈,然後可以得生』,千頃不勝栲椋,遂誣伏而於是江界

宋相所撰《寅城碑文》曰:「千頃姻族奇孝曾,以金某鶴峯言,誘千頃曰『若引鄭澈則生』,千頃乃誣公以求免,而皆竟死云云。」

千頃輩之當初上疏時,果受寅城陰嗾與否,洪汝淳之果挾私酷刑與否,奇孝曾之誘千頃與否及千頃之誣伏與首實,皆後世之所不知者也。獨鶴峯之使孝曾千頃,則可以百口保其必無是也。鶴峯一生持心行事,正大光明,如靑天白日,乃後人之所知也,如彼陰巧邪闇之事,豈有一毫近似者哉?誠有是事,何以爲鶴峯乎?一邊人仇嫉鶴峯特甚,故構虛捏無,至於如此。吾未知彼誠不知鶴峯之爲正人君子,而侵毀如此耶?抑心知其賢,而以偏黨之私,傳相造謗耶?

噫!黨論不去,則公論亡矣。吾是以每於吾儕之攻彼者,以爲不可盡信也,葢吾儕亦豈盡目見彼事哉?爲流言之所誤者多矣,若徒責人而不反己,則亦非公心也。

勉齋《五行說》質疑

編輯

勉齋云:「自一至十,特言奇偶之多寡,初非以次序而言。如果以次序言,則一生水而未成水,必至五行俱足,猶待第六而後成水云云。」

謹按次序之說,本出朱子朱子曰「天地生物,先其輕淸以及重濁。天一生水,地二生火,二物在五行中,最輕淸,木金復重於水火,土又重於木金」,此卽次序之說也。但生數一二三四五,則以水火木金土輕淸重濁之漸次觀之,其序固然矣,至於成數在五行俱生之後,則誠有可疑者。勉齋之論,可謂深得造化之理矣,然朱子豈未及思量到此而爲此說哉?

竊嘗思之,天地之數,五位相合,故展其首尾而列之,則雖有自一至十之序,而折其中半而倂之,則不過五而已。故初五之後,六又爲一,七又爲二,八又爲三,九又爲四,十又爲五,六七八九十卽一二三四五之再數者也。是以《河圖》兩五上下相對以成十,初非相聯如貫珠者也。

葢數不過一二三四五,而一二三四五各具奇耦。六者一之耦也,七者二之奇也,八者三之耦也,九者四之奇也,十者五之耦也。古昔聖神之造書也,觀於陰陽奇耦之數,而命其一曰一,又卽其耦而命之曰六;命其二曰二,又卽其奇而命之曰七;命其三曰三,又卽其耦而命之曰八;命其四曰四,又卽其奇而命之曰九;命其五曰五,又卽其耦而命之曰十。

一與六,非間二三四五而後得也;二與七,非間三四五六而後得也;三與八,非間四五六七而後得也;四與九,非間五六七八而後得也;五與十,非間六七八九而後得也。是乃一而二,二而一,而同處其方者也,觀於《河圖》之位,可見矣。

惟其然也,故一二三四五之有所爲,而六七八九十,輒各隨其次而偕焉。一纔生水,六便成之;二纔生火,七便成之;三纔生木,八便成之;四纔生金,九便成之;五纔生土,十便成之。水之成雖曰六,其實乃一之耦成之也;火之成雖曰七,其實乃二之奇成之也;木之成雖曰八,其實乃三之耦成之也;金之成雖曰九,其實乃四之奇成之也;土之成雖曰十,其實乃五之耦成之也,而其生其成,混然妙合,初無隔截、先後之分矣。夫焉有一生水而未成水,必至五行俱生而後,待第六而方成水之理乎?此實不當疑而疑之者也。

葢今所云云,雖先賢之所不言,然以五位相合陽變陰合之妙推之,或不可謂無理也。不審是否。

若有難之者曰「子旣曰『初五之後,六又爲一,七又爲二,八又爲三,九又爲四,十又爲五』,則是六爲後五之奇,七爲後五之耦,八爲後五之奇,九爲後五之耦,十爲後五之奇。其與聖人所言『七九爲天數,六八十爲地數』者背馳甚矣,而其下又曰『六者一之耦,七者二之奇,八者三之耦,九者四之奇,十者五之耦』,則又不免與前一段自相矛盾。毋論其主意之乖謬,卽此數節,已極齟齬而不成說矣」,則將應之曰:「十者兩五也。故後五之六卽前五之一,後五之七卽前五之二,後五之八卽前五之三,後五之九卽前五之四,後五之十卽前五之五,而以其別於前五之目,故名之曰六七八九十。

葢以前後五分兩截而觀之,六不害爲奇,七不害爲耦,八不害爲奇,九不害爲耦,十不害爲奇矣。然一之下,不得不繼之以二;二之下,不得不繼之以三;三之下,不得不繼之以四;四之下,不得不繼之以五,則六七八九十者,不得不別占後面之位,而與前五者列而爲次。五之下,加一則積五與一而其數爲耦,故不得不屬之地數;加二則積五與二而其數爲奇,故不得不屬之天數;加三則積五與三而其數爲耦,故不得不屬之地數;加四則積五與四而其數爲奇,故不得不屬之天數;加五則積五與五而其數爲耦,故不得不屬之地數。葢以自一至十之序,相貫而計之,則七九之爲奇,六八十之爲耦,乃不易之理也。

夫陰陽二者,變化不測,或陽在陰中,或陰在陽中,或爲陽於此而爲陰於彼,或爲陰於此而爲陽於彼,或陰爲體而陽爲用,或陽爲體而陰爲用,或相主客,或相經緯,或分或合,或常或變,葢不可以一槪而率之也。

試以《河圖》觀之,陰陽老少,或互藏其宅,或交易其位,七九之陽而爲生之陰,二四之陰而爲成之陽。以卦圖之說觀之,兩儀有時而爲太極,四象有時而爲兩儀,兌三索得女之卦也,而謂之陽長;艮三索得男之卦也,而謂之陰長。

邵子以乾兌離震爲天四象,巽坎艮坤爲地四象,而朱子以乾兌艮坤爲天四象,離震巽坎爲地四象,其他如五行之說,或以水木爲陽而火金爲陰,或以木火爲陽而金水爲陰,凡若此之類,不勝枚擧。今者區區之說,雖不敢妄擬於彼,然其言之所以互出,乃其所就而言者不同故爾,亦何足深以爲病哉?」如是言之,不審是否?

若又難之曰:「子旣主次序之說,則是以一二三四爲先後之序,而又以爲生與成無先後,則是特以奇耦、多寡之相配爲言耳。要其歸乃勉齋之說也,何其言之不相應也?」則將應之曰:「夫所謂『天一生水、地二生火云云』者,是豈眞以一二三四五爲時分先後之序哉?葢亦奇耦多寡之分,然奇耦多寡,亦未嘗不爲先後之序何者?凡事物之勢,必從小而至於大,由寡而及於多。小者爲先而大者爲後,寡者爲始而多者爲終,乃理之常也。

葢自有天地,而奇耦之數,卽已具足,初非首有一而次有二三四五也,亦非先有一二三四五而後有六七八九十也。是其陰陽之妙盈溢於天地之間者,或分而相對,或列而相次,森然如衆星之麗於天,而所謂『五數』者,又出於陰陽自然之象者也。故必斷之以五,自五以上爲一五,自六以下又爲一五,而其前後多寡,又極齊整精巧,自有相配之象矣。惟其然也,故六可以合於一,七可以合於二,八九十可以合於三四五。若是其初漸漸相次而生,自一至十,一直相聯而已,則亦安得逆而上之、推而下之,侵越他位而以求其合哉?

由是而推之,所謂『天一生水而地以六成之』者,葢天以前五最寡之數生水,而地以後五最寡之數成之也。所謂『天五生土而地以十成之』者,葢天以前五最多之數生土,而地以後五最多之數成之也。火與木金,居乎其間,而所生之數與所成之數,其多寡又皆相適。夫最寡者最先,次寡者次之,稍多者又次之,最多者最後,此物理之當然者也。故以奇耦多寡言之,而先後之序未嘗不在於其中。勉齋旣以奇耦多寡爲說,而卻以次序之說爲不可者,殆可謂得其外而遺其內矣。

葢陰陽之氣與數二者,相合而物生焉,故輕淸者屬乎數之寡者,重濁者屬乎數之多者,而其寡而淸者居乎先,多而濁者居乎後,此豈非自然之象眞至之理哉?」如是言之,不審如何?

《心經ㆍ坤之六二章》附註五峯說質疑

編輯

五峯「居敬精義」之說,葢有合於程子「未有致知而不在敬」之說。故朱子稱其精切簡當,而篁墩收入之意,以精義作制行工夫。李景文曾言其失本意,近見葛庵先生《愁州錄》中,論此甚詳,嚴斥其偏主尊德性之病。妄意篁墩果以私意矯誣先賢之說,則誠有罪矣,抑或所見未到,不能得其正意,則容有可恕者耶。但此乃「敬以直內、義以方外」之附註,而朱子嘗以義以方外爲講學工夫,其爲《敬義齋記》,又以《大學》格致爲明義之端,《大學或問》,又引程子論格致之說曰:「或應接事物而處其當否云云。」

合此數說而觀之,精義與義以方外,未嘗不爛熳同歸也。葢見得事之是非得失卽精義之大端,而外之所以方,實在於此。若不能分明見得,則於何見心之制事之宜乎?恐篁墩此着,不必深罪。先哲往矣,無以稟正,將以問於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