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呈大总统议定川汉铁路接收办法并合约草案文
交通部呈大总统议定川汉铁路接收办法并合约草案文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11日 |
批文见临时大总统指令第二十二号 |
为呈报事:窃维民国肇兴,百端经始,统一政治,首重交通,铁路为国家气脉,所关干路,为路线经纬所系。各国干路,多归国家经营,盖一由政治上之作用,当属之国家;一由财力上之负担,不能责之人民也。川汉铁路,起自成都,达于汉口,与京汉、粤汉衔接一气,将来接轨分出,更当联贯滇黔,西达藏卫,实为南部一大干线,其于政治上关系至为重要。前清末造,规划及此,徒以国情不协,政治不良,遂至以国有问题,激动风潮,演成革命,然人民心理,不过借此推翻专制,而于反对国有之说,并非绝对的主张。现在国民一体,自应从事实上速谋归宿,以期早观厥成;惟该路轨线延长,山川险阻,工艰款巨,缔造实难,考察旧日情形,研究现时状况,徒恃民力,蒇事难期,撮其要端,略有数事 ——
川路集款,全恃摊捐,招股数年,仅逾千万,集赀匪易,罗掘几穷,股力既微,路工何恃,此困难者一也。
租股反抗,曾起风潮,军兴以来,金融更涸,民力已竭,路款未充,此困难者二也。
每年入款,从宽约计,仅得数百万金,即使按年收足,亦须二十年始克全路竣工,国步方艰,河清难俟,此困难者三也。
人民集资,尽投路股,既乏流动资本,他项实业,何由振兴?窘束财源,影响实大,此困难者四也。
以上所述,皆川路历史上实在情形,而借拨亏欠,存款倒闭,本金消耗,为数已多,若不亟图补救,致使人民膏血消灭无形,徒令外界生心,冀收渔利;路权、民产,关系匪轻,贻误事机,噬脐何及!川中人士,见及于斯,本年五月特开会议,将川路请归国有,公举程德全、赵熙、刘声元、熊成章、李肇甫等五人为代表,迭与本部开议,决定合约七条,举凡路线之规定、存款之提收、债欠之偿赎、工款之摊息,以及清理倒欠、取换债票等事,皆经悉心商定,众意佥同,相见以诚,毫无隔阂。其每年归还股票等项,需款颇多,须由政府担负,自应量度情形,与财政部商酌办理。
至川路股东间有主张国家将现有股票全数换给国有铁路股票,公司权利义务,悉归政府继承,幷不发回现款者,此法在政府虽有不付现款之便利,然与川省提回现款,另办实业,原意未合,且股东权利义务,牵涉借款合同,尤难规定,故仍采用还股办法,俾免别生枝节。经将合约草案,提出国务会议公决,由部签字,一面派员前往分别接收,以期迅速,此本部与川路代表议定接受合约草案之大概情形也。
伏查合约七款,双方协定,意见同孚,国家人民,合为一体,实由川省人士洞明时局,锐志建设,同心一致,拱翼国权,乃能翕然定议,兹谨将议定川汉铁路接收办法幷合约七条并文呈报大总统鉴核备案。谨呈
中华民国元年十一月十一日
四川川汉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刘声元等(以下称代表人),今受川汉铁路全体地方股东委托全权代表该路,与交通部(以下称部)商订该路让归国有事宜。兹经彼此议决,订立条款如下:
一、川汉铁路公司所有宜万一段全线地段机材厂房等项,照川路股东议决办法,让归国有。此外川汉全线(自成都至万县线)当然照此办理。但将来国家改定路线,除宜万外,如有不作干线者,得仍归公司承办。
二、公司现存之款,照股东会议决办法,由公司提回自办实业。此项现款,系指分存交通银行、汉阳铁厂、水泥公司及上海、汉口、重庆、成都各处之现款而言。此外,重庆铜元局之机料厂房,及附属财产,均照以上办理。又,现存各款中,借与交通银行及预付汉阳铁厂两款,由国家担任提回。
三、宜昌路工发出包工价之公债票,及所负各洋行料价鄂军饷糈处借款,共约九十馀万两,所有工价债票,由国家代还。鄂军借款,应归公司自行办理。
四、凡公司直接、间接用于路工之款,均由部给予定期票,自接收之日起,年息八釐,每年付息一次;其直接用于工程之款,截至民国元年八月底止,分十年摊还,其间接用于工程之款,如股息薪工学费等,自接收后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止,分五年摊还,其细表以另表定之。至接收以前公司未付之股息,均照间接用款办理。所有以上直接间接用款数目,即以四川铁路股票会及前清邮传部历年成案为根据。直接用款,由部派员与宜昌总理核算,间接用款,由部派员与城都总公司核算,以凭接收,其非直接间接用于路工,不在此内。
五、上海倒帐之款,归公司自行清理,由国家催收。
六、如将来组织川粤汉铁路总公司时,凡第四款所指之期票,得自由向该公司换取股票。
七、按照以上条款,应续定各项详细手续,由代表与部再行协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