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呈大總統議定川漢鐵路接收辦法並合約草案文

交通部呈大總統議定川漢鐵路接收辦法並合約草案文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11日
批文見臨時大總統指令第二十二號

爲呈報事:竊維民國肇興,百端經始,統一政治,首重交通,鐵路爲國家氣脈,所關幹路,爲路線經緯所繫。各國幹路,多歸國家經營,蓋一由政治上之作用,當屬之國家;一由財力上之負擔,不能責之人民也。川漢鐵路,起自成都,達於漢口,與京漢、粵漢銜接一氣,將來接軌分出,更當聯貫滇黔,西達藏衛,實爲南部一大幹線,其於政治上關繫至爲重要。前清末造,規劃及此,徒以國情不協,政治不良,遂至以國有問題,激動風潮,演成革命,然人民心理,不過借此推翻專制,而於反對國有之說,並非絕對的主張。現在國民一體,自應從事實上速謀歸宿,以期早觀厥成;惟該路軌線延長,山川險阻,工艱款巨,締造實難,考察舊日情形,研究現時狀況,徒恃民力,蕆事難期,撮其要端,略有數事 ——

川路集款,全恃攤捐,招股數年,僅逾千萬,集貲匪易,羅掘幾窮,股力旣微,路工何恃,此困難者一也。
租股反抗,曾起風潮,軍興以來,金融更涸,民力已竭,路款未充,此困難者二也。
每年入款,從寬約計,僅得數百萬金,卽使按年收足,亦須二十年始克全路竣工,國步方艱,河清難俟,此困難者三也。
人民集資,盡投路股,旣乏流動資本,他項實業,何由振興?窘束財源,影響實大,此困難者四也。

以上所述,皆川路歷史上實在情形,而借撥虧欠,存款倒閉,本金消耗,爲數已多,若不亟圖補救,致使人民膏血消滅無形,徒令外界生心,冀收漁利;路權、民產,關係匪輕,貽誤事機,噬臍何及!川中人士,見及於斯,本年五月特開會議,將川路請歸國有,公舉程德全趙熙劉聲元熊成章李肇甫等五人爲代表,迭與本部開議,決定合約七條,舉凡路線之規定、存款之提收、債欠之償贖、工款之攤息,以及清理倒欠、取換債票等事,皆經悉心商定,衆意僉同,相見以誠,毫無隔閡。其每年歸還股票等項,需款頗多,須由政府擔負,自應量度情形,與財政部商酌辦理。

至川路股東間有主張國家將現有股票全數換給國有鐵路股票,公司權利義務,悉歸政府繼承,幷不發回現款者,此法在政府雖有不付現款之便利,然與川省提回現款,另辦實業,原意未合,且股東權利義務,牽涉借款合同,尤難規定,故仍採用還股辦法,俾免別生枝節。經將合約草案,提出國務會議公決,由部簽字,一面派員前往分別接收,以期迅速,此本部與川路代表議定接受合約草案之大概情形也。

伏查合約七款,雙方協定,意見同孚,國家人民,合爲一體,實由川省人士洞明時局,銳志建設,同心一致,拱翼國權,乃能翕然定議,茲謹將議定川漢鐵路接收辦法幷合約七條併文呈報大總統鑒核備案。謹呈

中華民國元年十一月十一日


  四川川漢鐵路公司(以下稱公司)劉聲元等(以下稱代表人),今受川漢鐵路全體地方股東委託全權代表該路,與交通部(以下稱部)商訂該路讓歸國有事宜。茲經彼此議決,訂立條款如下:

  一、川漢鐵路公司所有宜萬一段全線地段機材廠房等項,照川路股東議決辦法,讓歸國有。此外川漢全線(自成都萬縣線)當然照此辦理。但將來國家改定路線,除宜萬外,如有不作幹線者,得仍歸公司承辦。

  二、公司現存之款,照股東會議決辦法,由公司提回自辦實業。此項現款,係指分存交通銀行漢陽鐵廠、水泥公司及上海、漢口、重慶、成都各處之現款而言。此外,重慶銅元局之機料廠房,及附屬財產,均照以上辦理。又,現存各款中,借與交通銀行及預付漢陽鐵廠兩款,由國家擔任提回。

  三、宜昌路工發出包工價之公債票,及所負各洋行料價鄂軍餉糈處借款,共約九十餘萬兩,所有工價債票,由國家代還。鄂軍借款,應歸公司自行辦理。

  四、凡公司直接、間接用於路工之款,均由部給予定期票,自接收之日起,年息八釐,每年付息一次;其直接用於工程之款,截至民國元年八月底止,分十年攤還,其間接用於工程之款,如股息薪工學費等,自接收後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止,分五年攤還,其細表以另表定之。至接收以前公司未付之股息,均照間接用款辦理。所有以上直接間接用款數目,卽以四川鐵路股票會及前淸郵傳部歷年成案爲根據。直接用款,由部派員與宜昌總理核算,間接用款,由部派員與城都總公司核算,以憑接收,其非直接間接用於路工,不在此內。

  五、上海倒帳之款,歸公司自行淸理,由國家催收。

  六、如將來組織川粵漢鐵路總公司時,凡第四款所指之期票,得自由向該公司換取股票。

  七、按照以上條款,應續定各項詳細手續,由代表與部再行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