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5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
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以下简称本厂)掌理下列事项:
- 一、设计、规划、研究及工程管制、考核等事项。
- 二、工程施工、采购、验收及管理等事项。
- 三、其他有关船舶机械修造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 本厂设二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 本厂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厂长、副厂长之设置)
-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厂长一人,由本局或附属机构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厂务。
第六条 (编制)
- 本厂置课长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室主任一人,帮工程司四人,工务员二人,课员五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由工务员或课员以上人员兼任;助理员一人,办事员一人,监工员五人,领班九人,事务士七人,操作士四十一人。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 本厂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