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组织条例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6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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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苏澳港分局(以下简称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监理、海事评议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项。
- 二、港埠规划、港埠营运及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之监理等事项。
- 三、土木、船机、机具、工程规划之设计、督导、考核及接受代办工程等事项。
-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 五、其他有关航港管理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分局长、副分局长之设置)
-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六条 (编制)
- 本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所长一人,主任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仓库主任二人,帮工程司六人,工务员三人,技士三人,课员十一人,仓库管理员二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由工务员或课员或仓库管理员以上人员兼任;办事员三人,仓库副管理员六人,技佐二人,事务士十二人,操作士二十四人,船长四人,轮机长四人,大副一人,船副一人,正驾驶九人,正司机九人,副驾驶一人,副司机一人,小船驾驶一人,各类船士二十人。
-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 本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 本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 本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栈埠管理所之设置)
- 本分局为办理栈埠装卸、仓储及港湾加水等业务,设栈埠管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港埠工程所之设置)
- 本分局办理港埠工程及维护港区设施,设港埠工程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船机修理所之设置)
- 本分局为办理船机维护与检修,设船机修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第十四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五条 (办事细则)
-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