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组织条例 (民国60年立法61年公布)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组织条例 (民国36年)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0年12月3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0年(1971年)12月31日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1月6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月6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846 号令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组织条例 (民国8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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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职掌如左:
- 一、民航事业发展之规划与政策之拟订事项。
- 二、国际民航营运计画、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民航合作之联系、协商与推动事项。
- 三、民航运输业之管理督导事项。
- 四、飞航标准之厘订及飞航安全之策划、督导与航空技术人员之培育与训练事项。
- 五、航空通讯、气象及飞航管制之规划、督导与查核事项。
- 六、民航场站及助航设施之规划建设事项。
- 七、军、民航管制之空域运用及助航设施之协调联系事项。
- 八、民航设施,航空器材之筹补、供应、管理及入出口证照之审核事项。
- 九、其他有关民航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七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议事、印信典守、车辆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 本局置组长七人,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六人,秘书一人或二人,督察二人至四人,技正十九人至二十九人,职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编审一人至三人,专员四人至十二人,视察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九人至十五人,科员二十人至三十人,技佐四人至八人,助理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三人至五人,科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三人至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置顾问二人,医师一人,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
第九条
-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交通行政、交通技术管理、电信航空管制、航空驾驶、航空工程、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本局依警察法第五条之规定,得商准内政部设航空警察机构。
第十二条
- 本局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