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观光局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交通部观光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1年12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72年12月19日
1972年12月29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2月29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24 号令
交通部观光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24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1 日 修正第3, 5至7, 12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2079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5~7、12 条条文;并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交通部为发展全国观光事业,设观光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观光事业之规画、辅导及推动事项。
  二、国民及外国旅客在国内旅游活动之辅导事项。
  三、民间投资观光事业之辅导及奖励事项。
  四、观光旅馆、旅行业及导游人员证照之核发与管理事项。
  五、观光从业人员之培育、训练、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天然及文化观光资源之调查与规画事项。
  七、观光地区名胜、古迹之维护,及风景特定区之开发、管理事项。
  八、观光旅馆设备标准之审核事项。
  九、地方观光事业及观光社团之辅导与观光环境之督促、改进事项。
  十、国际观光组织及国际观光合作计画之联系与推动事项。
  十一、观光市场之调查及研究事项。
  十二、国内外观光宣传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观光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议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技正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四人,工程司一人或二人,秘书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七人至十一人,编审三人至五人,专员八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技佐二人至四人,办事员七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一人至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充派之。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交通行政、交通技术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新闻行政、员工训练、编译、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艺、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局为联系国际观光组织,推广国际观光业务,得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员驻国外办事。

第十条

  本局对外公文,以交通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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