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6月5日(现行条文) 2001年6月5日 2001年6月20日 公布于民国90年6月20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2077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0年(2001年)8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运输政策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 二、运输系统规划配合及运输计画之研拟、评估事项。
- 三、运输发展与政治、经济、国防及社会关系之研究与配合事项。
- 四、运输工程之设计、研究及发展事项。
- 五、运输经营及管理效率之研究发展事项。
- 六、运输安全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 七、运输研究成果之应用及指导事项。
- 八、国内外运输研究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 九、运输资料之搜集、整理、编译及提供事项。
- 十、港湾技术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 十一、其他运输研究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 本所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 一、运输计画组。
- 二、运输工程组。
- 三、运输经营管理组。
- 四、运输安全组。
- 五、运输资讯组。
- 六、综合技术组。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事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所长、副所长之设置)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所务。
第六条 (编制)
-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六人,科长三人,由研究员兼任;研究员六十人至六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十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副研究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研究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科员七人至九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七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港湾技术研究中心之设置)
- 本所为因应港湾技术研究业务需要,得设港湾技术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并得分科办事。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有关人员职系之适用)
-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之核定)
-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