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以下简称本厂)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工程设计、计画、督导、施工、管制及验收等事项。
  二、车机工程设计、计画、督导、施工、管制及验收等事项。
  三、承修工程之议价、订约及招标等事项。
  四、劳工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事项。
  五、配件管理等事项。
  六、其他有关厂务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厂设四课、配件库,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厂长、副厂长之设置)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一人,襄理厂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厂置课长四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帮工程司四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员八人,由员级以上具有劳工安全管理员训练合格人员兼任;工务员五人,课员六人,绘图员一人,监工员五人,办事员二人,领班五人,副驾驶一人,小船驾驶一人,事务士十四人,操作士三十一人,各类船士二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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