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警察厅报六月十七日严禁北大学生天安门开会呈京畿卫戍总司令

呈文
京师警察厅 总监薛之珩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6月19日
1923年6月19日

巡帅侍右:

捧读钧谕并钞示保定电稿一一敬承。

伏查本月十七日,北大学生欲在天安门开会,业经严禁。该会因而未能开成。有在人丛中秘密散放传单者亦经没收驱逐。除仍饬随时从严注意外,谨此恭陈,仰纾廑系。专肃敬请崇安,统希垂察

总监 薛之珩谨肃庾六月十九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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