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省行政长官定期召集省议会议员
各省省议会议员选举法。业经本大总统于民国元年九月公布施行。嗣复制定省议会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迭饬各该选举总监督依限办理在案。现在各省省议会议员覆选举。除据报延期各省分外。馀均遵令举行。自应饬由各省行政长官分别召集。为此通令各该省行政长官。自令到之日起。即先行发布省议会议员召集令。凡覆选未经据报延期各省分。限于民国二年二月十日以前召集。其已经据报延期各省分。限于该省省议会议员覆选举行后。由该省行政长官酌定日期召集。各该省议会议员。均一律依令齐集省城。俟该省议会到有总议员三分二以上时。即行开会。开会之翌日。即先举行参议院议员选举。以重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