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省行政長官定期召集省議會議員
各省省議會議員選舉法。業經本大總統於民國元年九月公布施行。嗣復制定省議會議員第一屆選舉日期令。迭飭各該選舉總監督依限辦理在案。現在各省省議會議員覆選舉。除據報延期各省分外。餘均遵令舉行。自應飭由各省行政長官分別召集。爲此通令各該省行政長官。自令到之日起。卽先行發布省議會議員召集令。凡覆選未經據報延期各省分。限於民國二年二月十日以前召集。其已經據報延期各省分。限於該省省議會議員覆選舉行後。由該省行政長官酌定日期召集。各該省議會議員。均一律依令齊集省城。俟該省議會到有總議員三分二以上時。卽行開會。開會之翌日。卽先舉行參議院議員選舉。以重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