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宣言

俄国政府致中国南北政府各界书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宣言
又名: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政府的宣言、苏俄第二次对华宣言
1920年9月27日
苏联驻华代表加拉罕对报界的声明
(通称《苏俄第二次对华宣言》)

一年多以前,1919年7月25日,俄罗斯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曾向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发表宣言,表示俄国政府废除以前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沙皇条约,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用强力夺取和占有的中国人民的一切,全部交还中国人民,同时建议中国政府同我国进行正式谈判,以建立友好关系。

现在我们得到通知,中国政府已收到这一宣言,并且知道中国人民的各个不同阶层和团体都表示真诚希望中国政府同我国进行谈判,以建立中俄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国政府已派遣张斯麟将军率领军事外交代表团来莫斯科,我们怀著巨大的喜悦欢迎中国代表团到达莫斯科。我们希望通过同贵国代表直接谈判,获得有关中俄共同利益的相互谅解。我们相信,为了两国人民的共同幸福,俄国和中国人民之间没有不可解决的问题。我们知道,俄国和中国人民的敌人极力阻碍我们两国的友好和接近,他们明白,我们两大民族的友谊和互助将使中国强盛,以致任何外国人都不能再像现在那样奴役和掠夺中国和中国人民。

令人遗憾的是,在迅速建立俄中两国友好关系方面,还有某种障碍。贵国代表团已经能够确信我国对于中国的真诚和友谊态度,但是该代表团至今没有接到必要的指示,让他们著手将两国人民的友谊固定下来。

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部对两国接近放慢,致使双方政治上和贸易上的重要利益不能得到实现,而感到遗憾。为了帮助和加快两国人民友谊的建立,特此声明:我们坚决遵守1919年7月25日俄罗斯苏维埃政府宣言所阐明的各项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缔结中俄友好协定。

为了发展前次宣言的原则,外交人民委员部认为,为了两国的利益,有必要向中华民国外交部提出下列协定的要点。

一、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宣布,以前历届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从中国夺得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

二、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建立经常的贸易和经济往来。随后缔约双方将遵照最惠国的原则,另行缔结有关这方面的专门条约。

三、中国政府承担下列义务:

(1)不给俄国的反革命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任何支持,不准他们在中国境内活动。

(2)将在签订本条约时留在中国境内的反抗苏俄及其盟国的军队和组织解除武装,加以拘留,并引渡给苏俄政府,把他们的武装、物资、财产全部移交苏俄政府。

(3)苏俄政府对于那些对中华民国进行叛乱斗争的个人和组织,亦承担同样的义务。

四、凡居留在中国的俄国公民均应服从中华民国境内现行的一切法律和规定,不得享有任何治外法权。居留在俄国的中国公民均应服从苏俄境内现行的一切法律和规定。

五、中华民国政府承担下列义务:

本条约签订后,中国政府立即同未经苏俄政府委任而自命为俄国外交和领事代表的人断绝来往,一并把他们逐出中国国境。

将中国境内属于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房产以及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其他财产和档案,归还以苏俄政府为代表的俄国。

六、苏俄政府放弃中国因义和团起义而偿付的任何赔款,其条件是:中华民国政府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把此项赔款付给非法提出此项要求的前俄国领事或任何其他个人或俄国团体。

七、本条约签订以后,中华民国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立即互派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

八、俄中两国政府同意为苏俄需要另行签订使用中东铁路办法的专门条约,在订立条约时,除中俄外,远东共和国亦参加。

外交人民委员部提出上述各点作为主要条款,中国政府亦可为了两国的共同利益,提出修改意见。

中俄两大民族的关系,不限于上述协定中所述各点,两国代表今后还需要在另订的专门的协定中解决贸易、边界、铁路、关税以及其他问题。

我们将采取一切措施以建立双方间最亲密的诚挚友谊,并希望中国政府具有同样的诚意,并迅速提出建议,以便尽快缔结友好条约。

副外交人民委员 加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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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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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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