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职场性别平权 劳动局吁雇主严肃对待
保障职场性别平权 劳动局吁雇主严肃对待 2019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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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劳动局日前召开“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专家及团体谘询会议,厘清该法通过后多元性别劳工于职场相关权益的确认,并就其可能面临之困境,请相关团体提供建议。
今日有媒体揭露某双性人于职场遭受不公,影响工作权事件,劳动局已受理并启动调查。劳动局局长赖香伶表示,实务上雇主对于多元性别缺乏了解,导致在职场上有不利对待案件,必须要加强雇主认识职场性别平等之正确观念,劳动局针对职场如何避免职场霸凌,建构友善职场,设有性别工作平等会进行评议,针对雇主如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中相关性别歧视行为,将处以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雇主应严肃对待。
赖局长呼吁如劳工于职场遭遇雇主、主管或同事间言语霸凌或性别歧视行为,及要求与工作无关之就业隐私致使劳动权益受损,可即提出劳资争议调解,或申请性平、就业歧视评议。
劳资争议调解及性别工作平等与就业歧视申诉书,可至台北市民e点通\劳动类\劳动局\劳动服务下载表单邮寄本局办理。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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