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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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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
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前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先中华民国财政部,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命令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财政部(82)台财融字第 821148464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财政部(83)台财融字第 83330685 号令修正发布第 3、4、6、7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86)台财融字第 86622618 号令修正发布第 3、6、8、9 条条文;并增订第 4-1、4-2、9-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90)台财融(一)字第 90706113 号令修正发布第 4-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财政部台财融(四)字第 0924000888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40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票字第09940000540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56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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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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