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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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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前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先中華民國財政部,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財政部(82)台財融字第 8211484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財政部(83)台財融字第 833306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財政部(86)台財融字第 866226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9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4-2、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61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88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54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5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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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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