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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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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母体保護法
、
w:ja:優生保護法
、
w:ja:国民優生法
。
优生保健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73 年 6 月 29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73 年 7 月 9 日公布
1.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3602 号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7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9条
中华民国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
2.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84060 号令修正公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2, 3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3.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303420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8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9, 10, 18条
中华民国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678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9、10、18 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姊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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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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