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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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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保健法
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一月四日
行政院卫生署 (74) 卫署保字第 499962 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行政院卫生署 (89) 卫署保字第 89024324 号令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第 2 条之附件一、第 11 条之附件二、第 12 条之附件三;并删除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
行政院卫生署署授国字第1010400478号令
增订发布第 13-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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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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