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55年)
← | 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45年) | 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5年1月4日(非现行条文) 1966年1月4日 1966年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55年1月12日 |
|
第一条
- 政府为研拟光复大陆之方案,特设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隶属总统府。
第二条
- 本会置委员若干人,由总统就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及原任行政院设计委员会委员分别聘任之。但总统于必要时,亦得就其他特别有助于光复大陆工作之人士中遴聘之;均为无给职。
第三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主持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至五人,襄助会务,均由总统遴选聘任之。
第四条
- 本会设左列各组,每一委员,以参加一组为限,分别研拟各种方案,每组置召集人一人至五人,由主任委员就参加各组之委员中遴聘之:
- 一、内政组。
- 二、国际关系组。
- 三、军事组。
- 四、财政组。
- 五、经济组。
- 六、教育文化组。
- 七、交通组。
- 八、司法组。
- 九、边疆组。
- 十、侨务组。
- 为综合及调整各种方案,设综合研究组,由本会副主任委员及各组召集人组织之。开会时,得邀请有关部、会首长,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家参加。
第五条
- 本会各组每月举行会议一次,综合研究组每半年举行会议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特派;副秘书长一人或二人,简派。
- 秘书长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襄助之。
第七条
- 本会设秘书处,分室、组办事,其职掌如左:
- 一、秘书室:关于审核文稿,选译机要文电,及典守印信事项。
- 二、第一组:关于文书、出纳事务,及不属于其他组、室事项。
- 三、第二组:关于各组会议议程之编拟,及会议纪录整理事项。
- 四、第三组: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供应、保管事项。
第八条
- 本会为规划各组研究事宜,编拟各种方案,设编纂委员会。
第九条
- 本会置编纂委员会主任一人,编纂委员六人,均简派;主任秘书一人,简派;秘书十八人,其中八人简派,馀荐派;专门委员二人,组长三人,均简派;副组长三人,荐派或简派;科长七人,专员二人,均荐派;科员十七人委派,其中八人得为荐派;电务员二人,荐派、委派各一人;速记员十二人,六人荐派,馀委派;办事员二十三人,均委派;并用雇员十九人。
第十条
- 本会设主计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
- 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荐派或简派;专员二人,荐派;佐理员四人,均委派;雇员一人。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派或简派;专员二人,荐派;佐理员四人,均委派;雇员一人。
第十一条
- 本会委员分区研究办法、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 本会于光复大陆设计研究任务完成后撤销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